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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价值缺陷

  

  二、从历史的观念再论民主政治与政府信息公开


  

  从历史发展的视角看问题,也许能更清楚地显示政府信息公开和民主政治之间的关系。


  

  虽然马克思早就声称“自由就在于把国家由一个站在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但最初的立宪政治并未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的要求。最初的立宪政治强调的是从外部控制国家机构特别是行政机关的权力,因此更多地强调权力分立和对消极意义上的人权保障。这不仅反应在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宪政理论中,也反映在英美法等国的宪政实践之中。在法国大革命失败之后,为对抗大革命过程中激烈的群众参与,贡斯当极力强调消极自由,也即不受政府的干涉的自由的观念,认为这才是自由的真正含义,当代的诸多理论家(最有名的是哈耶克和以赛亚·伯林)也强调为由消极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在他们那里,自由的政治制度只是要求政府不于预个人获取信息,而并不要求政府积极地向公民提供信息。在根本上来说,这些理论全都建基于资本主义的经济秩序和资产阶级的利益:关注于保证不受干扰的资本主义市场以便利于资产阶级获得超额利益或者说剩余价值,物质性的需求在这里成为首要的价值,健全的政治生活和人的自我统治这些源于雅典社会的崇高理想则了无踪迹。


  

  这些对于消极自由的观念的强调,其中的根源在于对于人民参政的恐惧:大众总是被理解为无知的、冲动而盲目的、易受蛊惑的一群,现实的能保证个体自由的政治体制永远只能定位于精英政治,大众政治体制意味着个人自由的覆灭。与哈耶克和伯林的观点相呼应的是熊彼特的精英民主观,在熊彼特那里,真正的民主制度只表示人民对于统治精英的挑选,人民的直接参政意味着痴人说梦。


  

  像哈耶克和熊彼特这样的理论家并不会旗帜鲜明地反对政府信息公开,但由于他们更多地关注公民的个体自由和政府消极的不干预义务,而并不是为提高公民参政积极性而出谋划策,政府信息公开自然不会是这些理论家关注的重心。只有坚持扩大民主参政的理想才能强有力地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展,而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又能够为更多的民众积极参与政治生活提供条件。


  

  当然,哈耶克、熊彼特和伯林的观点全是对上世纪前半期群众运动的回应,这一点同贡斯当是对法国大革命的反应相对应。风起云涌的群众运动、追求所谓的实质性自由(相对于形式自由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和真正的民主(将民主视为某种物质福利的实现,强调超经验的正确思想指导,最终演变成寄望于某种特定的组织抑或个人领导的“民主建设”),产生出最悖谬和最血腥的实践后果:希特勒的纳粹德国和斯大林的极权统治。自由的积极含义遭到贬抑,而民主的本来含义—民众的自我统治也即自治—被视为不可能实现的乌托邦。


  

  但理论之树总是灰色的。哈耶克、熊彼特和伯林们的理论一出现就被宣告已经过时,虽然这些理论对消极自由的不容忽视、对于代议制在现代社会的核心意义、以及对于不受控制的民主所可能引发的弊端的强调能时时给人以警醒的作用。完全孤立性质的个体的自由是不存在的,缺乏物质性基础的消极自由根本不能自存,而缺乏大众积极参与的精英式民主,则只可能迅速堕入寡头统治。政府与个人、政府与社会不应该是分立的关系,社会必须时时融入政府之中,对政府保持强大的影响力。消极的个人自由和民众参与意义上的民主可以做到相互支持而不是相互排斥:只有民主的制度才能保证个人消极自由的实现,而抹杀个人的消极自由的民主虽然可以导致大众一时的扬眉吐气,但大多数人的专制必然会过渡到极度的个人专制,大众由此最终被牢牢套在更沉重的锁链之中。二战以后,先进国家的民主建设—强调大众有序参与的民主建设——稳步前进,自由和民主这两项价值已然密不可分。


  

  最初的立宪政治不强调政府信息公开,是因为最初的立宪理论强调的是消极自由的理论,公民参与意义上的民主的价值并没有得到普遍的认可。但在人民的同意与支持成为政府合法性的唯一理由的情形下,政府信息公开就成为宪政建设的一个重点。拒绝公开政府信息意味着政府保持对社会的距离,意味着政府的特殊地位,也意味着拒绝民众参与政治事务,政治信息公开则意味着政府对于社会的完全臣服,意味着民众有可能真正成为政治生活的主人。只有在一个原则上奉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国度,人民才有可能形成健全的参政知识和政治态度,新闻媒体也才有可能展开对于政府活动的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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