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社会矛盾应是执政之本
秦强
【全文】
2010年6月22日,80岁高龄的刘彬谱在经过了25年的上访之后,最终选择了从天门市卫生局办公楼跳楼自杀这条不归路。对于苦苦执着于上访达25年之久的刘彬谱老人而言,跳楼是一种最后的抗争,从中我们可以强烈的感觉到他的悲愤、无奈与绝望。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让这位已经行将就木的耄耋老人义无反顾的选择了以死抗争?
从天门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公布的信息来看,刘彬谱是一个不折不扣的“缠讼”户:从1985年,刘彬谱就开始了漫长的上访之路,从最初的政治定性的诉求,到后来的经济待遇方面的要求,但是问题却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其间也曾两次进京上访,不过反映情况的材料被一级级转回了天门市,最终问题还是没有解决。当然,对于刘彬谱的信访诉求是否合法与正当,限于材料我们也无从得知。不过,从事件处理的整个过程和最终结果来看,天门市政府对于此事的处理却有一些不妥之处,否则也不会导致上访者跳楼身亡惨剧的发生。刘彬谱老人跳楼身亡尽管是一个个案,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却暴露了我国现有社会矛盾处理机制的制度性缺陷和政府矛盾化解能力的缺失与不足。
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利益的日益分化和社会的急剧变迁,社会纠纷大量涌现,社会矛盾不断激化,社会结构急剧动荡,社会冲突层出不穷。在社会控制机制相对削弱和社会管理体制严重滞后的情况下,如何加强社会管理,尽可能的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纠纷,就成为政府的当务之急,也是衡量政府执政能力的关键因素。政府的执政之本,应是尽可能的化解社会中的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从根本上看,政府的执政能力并不仅仅体现在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的水平上,相反,社会的和谐程度、民众的满意度、社会管理的认同度以及社会纠纷的解决能力和社会矛盾的化解能力才是政府执政能力强弱的根本体现,尤其是政府的社会矛盾化解能力,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必须要从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予以重视。
政府的社会矛盾化解能力之所以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与我国社会转型的大背景密切相关。自从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结构处于急剧的变迁之中,社会的各种矛盾日益加剧,纠纷数量激增,群体性事件和种种恶性事件屡屡发生,法院不堪其累。为了解决法院面临的“诉讼爆炸”问题,加强社会的纠纷解决,我们逐渐建立了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如人民调解制度、信访制度等,以期能在法院之外化解矛盾、平息冲突、维护社会秩序。但是从社会实践的运行效果来看,这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化解矛盾的功能,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本已存在的社会矛盾,这点在刘彬谱死亡事件上反映的尤为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