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草案)》(三审稿)还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具体要求。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具体要求主要有六:其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应当场告知或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和地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在目的已经达到或条件已经消失后应立即解除;其二,执法者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应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其三,行政机关依法查询企业的财务账簿、交易记录、业务往来等事项,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应保守其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其四,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财物,对其他国家机关已经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查封、扣押应制作清单一式二份,由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分别保存;其五,查封、扣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特别复杂的情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查封、扣押后应及时查清事实和作出处理决定,确定不应或已不需查封、扣押的,应立即解除查封、扣押;其六,冻结存款、汇款只限法定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其他机关、组织实施;冻结存款、汇款一般也不得超过30日(特别复杂的情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30日后不批准延长的应作出解冻决定。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具体要求主要有五:其一,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其二,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其三,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方可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交付或送达当事人;其四,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其五,行政强制执行除紧急情况或当事人同意外,不得在夜间或节假日实施,不得以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的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以防止和避免野蛮强制。
笔者认为,《行政强制法(草案)》(三审稿)规定的这些行政强制实施程序的一般规则和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具体要求均较好地体现了行政强制的上述四项基本原则:行政强制法定原则、比例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作者简介】
姜明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 参见新闻资讯-法制网2009年10月21日载文: 《行政强制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征集相关意见3707件-全力实现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正义网2009年10月12日载文: 《行政强制需要更多司法制约》;中国人大网2009年9月4日载文:《行政强制法:民主科学高效一个都不能少》。
这些规定分别臷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三审稿)第10条、第11条和第13条。
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0-14条。
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4-17条。
美国和其他一些西方国家的法律和法学著作中使用的Rules和Rulemaking (“规章”和“规章制定”)指所有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其制定,“规章”不仅包括相当于我国行政法上“规章”的规范性文件,而且包括相当于我国“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甚至还包括“规章”、“行政法规”之外的其他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伯纳德.施瓦茨著,徐炳译:《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138页。
伯纳德.施瓦茨著,徐炳译:《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64 - 65页。
威廉.韦德著,徐炳等译:《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558 -559页。
《行政强制法》(草案)》(一审稿)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强制设定权所规定的条件即用了“且”的表述,即法规设定行政强制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尚未制定法律;其二,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或地方性事务。
参见王丽丽:《对话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建顺教授:行政强制立法四个问题体现前瞻》,载《检察日报》2007年10月年29日“声音周刊”。
《行政强制法(草案)》(三审稿)第17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草案)》(三审稿)第34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本章(第四章)的规定强制执行;第52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滿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第五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目前部分行政机关(如税务、海关等)依法享有的冻结、划拨行政相对人存款、汇款的行政强制决定,具有一定特殊性,是否需经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继续研究。
参见《行政强制法(草案)》(三审稿)第4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
8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等,只能制定法律。
参见《行政强制法(草案)》(三审稿)第5条。
参见《行政强制法(草案)》(三审稿)第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