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国务院的修改难以掌握“授权目的和范围”。《
立法法》第
十条规定“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由于没有新的授权,国务院只能按照原授权的目的和范围进行修改。我们推论,《
房产税暂行条例》是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制定的,因为立法机关对此是批准开征的。如果经“修改”,使房产税面目全非,征税对象、税基、税率等等全变了,实际上就是新的税种了,那就不是“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了。此外,立法机关当年授权时,还没有“房改”,大家住着国家的房子,更不存在房价问题,立法机关不可能未卜先知,授权“抑制房价”的“目的”和“住房领域”的“范围”。
三是政府从2003年起便开始批准6个省市试点物业税了,现在又说不搞物业税要改革房产税了,而这个新房产税,其实质却又是物业税,这样避开了物业税的法律障碍,但给人的感觉是有绕开立法机关“打擦边球”之嫌。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承诺:“政府立法工作要符合
立法法规定的权限,依照
立法法的规定,国家基本的政治、经济等制度,应当通过制定法律加以规定”。
五、实为物业税而名为房产税的改革宜由立法机关立法
新房产税涉及面广、税额大,其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包括正面和负面;显性和隐性;涉及政治、法律、经济、民生、稳定等等)一时道不明也看不清。笔者相信政府的智慧,新房产税可能暂予搁置,即使出台也宜由立法机关授权、审核,或者干脆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因为,政府权力必须得到国家权力的认可或合法授权,《
立法法》中有关税收立法制度的规定,政府理应严格执行。税收是将公民财富的一部分强制无偿的转移至国家,其征收和使用就必须符合人民的意志,得到人民(立法机关)的同意。而立法机关也该行使专属立法权了,《
立法法》制定10年来,立法机关新制定的税法还保持着零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