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沪版新房产税出台的法律障碍主要是与上位法《
房产税暂行条例》相抵触,造成地方立法、执法和守法均比较尴尬。要率先出台实为物业税名为房产税的“新政”,关键要看《
房产税暂行条例》的修改结果是否与沪版房产税不相矛盾,否则可能产生违法、违宪问题。
此外,由于沪版新房产税名为房产税,实为物业税,本质上是一个新税种,立法机关享有专属立法权,故不要说财政部,就是国务院授权也没用。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规定,“对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的事项,除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可以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外,地方和部门一律不得作出规定”。
四、国务院开征新房产税的法律障碍
1、房产税的立法权属于立法机关
根据《
立法法》第八、第九、第
十条的有关规定,“涉及税收的基本制度”、“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专属立法权,或者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但国务院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新房产税涉及“税收的基本制度”、“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其立法权属于立法机关。
2、房产税的授权情况
1984年9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部改革的报告的通知(确定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四个地方税,保留税种,暂缓开征。何时开征,另行报批)。
1986年3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提出:“要尽快制定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税收条例,并颁布施行”,正式批准开征房产税等地方税。
1986年9月15日,《
房产税暂行条例》以国发〔1986〕90号文发布,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