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版新房产税开征的法律障碍
陈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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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权威渠道了解到,上海征收房产税方案已经上报中央”。“根据广为流传的初步草案,家庭人均面积是衡量是否征收房产税的重要依据。如果符合征税条件,需按年支付相当于房产价值8‰的房产税,计税基础为评估价而非房产成交价”(《上海征收房产税方案已上报中央》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31日 01:10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不少专家撰文,沪版新房产税已无法律障碍,有人说,只需财政部有个授权即可,也有人说,只需财政部对相关行政法规作个解释即可,果真如此吗?笔者提出质疑,因为这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
一、沪版新房产税的税种简析
房产税是指对城镇经营性房屋按照房产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有关房产税的法规,见于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房产税和物业税的差别主要是:房产税仅对经营性房屋征税,而物业税对所有房屋征税;房产税的税基为房产的余值即原值减去折旧或按租金征收,而物业税是按照房产的评估值征收。所谓沪版新房产税将征税对象扩大到住房领域,其税基、税率也与房产税不同。这种新房产税,是将物业税的新酒装入房产税的旧瓶,即名为房产税,实为物业税。
二、出台沪版新房产税属地方立法
人们通常将房产税改革称之为房产新政,而忽略了因其涉及税收,而且涉及法律的修改,故还是一项极其严肃的立法活动。根据2000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
二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立法法》第
七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可见,沪版新房产税属于地方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