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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介绍与分析

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介绍与分析


阚凤军


【关键词】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介绍
【全文】
  
  笔者曾参与处理中国企业被美国消费者提起的产品质量责任诉讼。众所周知,美国属于普通法系,而中国属于大陆法系,两者法律制度,包括产品责任等亦存在一定的区别。现根据本人的理解,就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介绍如下,供感兴趣的企业及朋友参考。

  
  一、美国的产品责任体系

  
  1、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美国每一个州都有本州制定的产品责任方面的法律。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严格责任、过失及违反保证理论等。其他理论包括不当得利、欺诈、不实陈述或隐瞒、州消费者保护法的违反等。

  
  2、产品责任的承担主体:美国大多数州允许原告向产品制造者、总经销商、分销商及零售商等提起产品责任诉讼。美国一些州承认“无辜销售者”例外原则,保护零售者因销售有缺陷产品而产生的产品责任,当然为享受上述例外原则,美国的零售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3、缺陷产品的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并不适用于传统民事产品责任案件中的缺陷产品的销售,然而,检察官可以基于被告已违反规范产品的相关法律,寻求刑事制裁。

  
  二、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

  
  1、产品缺陷及损害证明:原告承担产品责任要素的证明义务,比较典型的是,为支撑严格责任,原告须证明:(1)被告从事销售或分销涉案产品;(2)产品有缺陷;(3)产品缺陷导致原告损害。产品缺陷分为三类,分别是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及警示缺陷。在以过失提起的产品诉讼,原告需要证明被告知道或应该知道产品存在缺陷。

  
  2、因果关系证明:无论基于何种缺陷理论提起诉讼,产品责任诉讼的核心要素是近因。为证明近因,原告必须证明损害时可预见的或者是被告产品自然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因果关系证明必须通过科学可靠的证据进行支撑,特别是通过专家证言,证明被告产品的缺陷直接导致或实质造成了原告的损害。

  
  3、原告应证明产品警示不充分而构成产品缺陷。为支撑上述指控,原告一般必须证明,在该产品脱离被告控制时点,产品缺乏充分的警示或说明,造成不合理的危险。法院在判定是否构成警示缺陷时,需要考虑潜在用户的一般常识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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