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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的解释原理

  
  法律解释绝非易事,绝非简单的“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三段论推理过程。张教授指出,在200多年前,那些不完全懂法的人,他们才说定罪是一个所谓的三段式的推理过程。大前提是法律规范,小前提是案件事实,最后得出结论。那定罪量刑就像售货机,法律就是一个售货机,你把钱扔进去,就出来什么东西。这是完全不懂部门法的人讲的,尽管他可能是很伟大的哲学家,或者是法哲学家,但绝对是不懂要适用法律的人讲的。所以100多年以来,整个世界范围内几乎不再说定罪是个三段式的推理过程。事实上,定罪时,作为法律规范的大前提的含义并不固定,法律的基本含义是在社会生活中不断发现的,是通过审理案件发现的;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具有多个侧面多重属性,对之可以作出多种判断;定罪时,往往是先有结论,后寻找大前提。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事法治领域的“皇帝”,是刑法解释不可逾越的藩篱。形式解释论者和实质解释论者都应该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忠臣, 可以说,形式解释论者和实质解释论者的学术论战就是紧紧围绕某具体解释结论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某解释立场、方法是否有利于贯彻落实罪刑法定原则而展开。

  
  纵观张明楷教授的学术历程,可以发现,张教授的学术观点始终有一个最基本的主线,那就是积极探索以社会危害性为核心,建立中国特色的犯罪论体系,而“社会危害性”实际上承载的就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本质主义、实质主义的内容。即使将“社会危害性”的内涵用“法益”具体化,也是根据时代发展而对社会危害性的内涵所进行的适应性转换。在1991年出版的《犯罪论原理》里已经提出了实质解释的观点;2000年出版的《法益初论》一书里提倡用“法益”概念对“社会危害性”概念予以具体化、规范化的思路;在2002年出版的《刑法的基本立场》一书里明确提倡“实质解释论”,并进行了最为系统完整的阐述。

  
  《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可谓实质刑法观在罪刑法定原则领域的具体实践。 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由此原则派生出成文法主义、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类推、刑法的明确性等多个原则。在这一原则下,如何进行刑法解释、如何在刑法解释与罪刑法定间保持一定的张力,是法学中一件复杂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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