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护个人隐私权,具有开创性的法制意义
侵权责任法所赋予人们的权利,大部分权利都为人们所基本了解或熟知,最值得欢欣鼓舞的则是规定了隐私权。隐私权是个人私生活中的秘密不为他人知悉的权利,包含个人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的私权利。例如,在论理上,即便为传统道德规范所不容的婚外情也应当属于隐私权的范畴。隐私权虽然在无论成文法系抑或判例法系国家,都早已经规定,但是在我国,长期处于羞羞答答的状态,法律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显得苍白无力。因此,把隐私权写进了基本民事法律,对于个人基本权利的保护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法律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力度是体现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和法治进程的重要标志。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个人享有隐私权,对于人权的保护具有开创性的意义。
侵权责任法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隐私权等人身、财产权益。隐私权的通俗解释一般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公开和利用的私隐权利,权利主体对于他人是否可以介入以及介入的程度和范围具有完全的决定权。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私家侦探、偷怕行为、泄露他人电话、公开他人婚姻生活或婚外情行为等均属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隐私权保护在法律制度上的确立,不仅仅是法制领域上的进步,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彰显了人权保护的实质关怀,促进建构优良的社会环境秩序,以及能够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社会和谐。
三、精神损害赔偿法定,弥补法律制度的长期缺位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一规定是我国基本民事法典第一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是
侵权责任法的新增个人权利之一,标志着人们期盼已久的,法律共同体长期鼓与呼的个人民事权利终于得到了法律制度的确认,长期缺位的精神损害赔偿明明白白的进入人们的生活视野,使人们难以看得见摸得着的精神权利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例如,对于已故亲人的唯一照片,其照片成本非常低,但是对于当事人而言,照片的价值是不可估价和计算的,当第三人损害或遗失了该照片,就应当赔偿当事人的精神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方式可以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当然,赔偿经济损失是相当重要的方式。由于精神损失难以用金钱进行精确的计算,因此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对精神痛苦给予物质赔偿和对精神利益减损的补偿。由于
侵权责任法只是原则性的进行了规定,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如何对赔偿进行量化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