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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水资源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

  
  3、水资源保护领域尚未有专门的风险防范制度
  
  在水资源保护领域尚未构建专门的水资源风险防范制度。我国虽然签署或者批准了不少吸收风险防范原则的国际环境协议,但是无论官方还是理论界对于风险防范原则的争议还是很多。现在,风险防范原则主要应用于生物安全领域。在水资源保护领域尚未明确风险防范原则的地位。但是现实已经在向我们敲响警钟。在水资源领域,带有极大危害的水资源风险也同时存在,仅仅依靠传统的预防为主的原则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新问题。
  
  三、完善我国水资源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完善指导原则
  
  我国“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是针对环境问题的特点和国内外环境管理的主要经验和教训提出的。“预防为主”原则适用的范围特点是,现有的科学知识已经明确证明某种环境风险或问题一定会发生或必然存在,这时在“预防为主”原则的指导下采取预防措施,避免风险或危害的发生,这里可对这种以科学确定性为基础的原则理解为是一种防止行为,防止环境风险发生的行为。防止措施采用的前提是科学知识对某一种环境问题的危害等因果关系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但是环境问题的特点决定了仅仅采用防止措施是不够的。因为某些环境问题虽然现在还没有确切的科学证据,但是污染和破坏一但发生,往往难以消除和恢复甚至具有不可逆转性。生态环境本身就很脆弱,一旦发生危害如大型水域污染、洪涝灾害、地下水污染、水生生物灭绝等,这些损失都是难以弥补的,并且从经济上考虑,这种事后处理也极为不合算。
  
  因此应当扩大对“预防为主”原则的理解。不要单纯依赖科学技术的确定性,在科学知识无法确定某一特定风险是否发生或者能否导致环境损害等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仍有必要采取行动预防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这就是风险防范原则,当然风险防范仍是要立足于科学技术上,以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
  
  (二)完善水资源的风险评价制度
  
  1、评价范围分析
  
  评价范围,即环境风险评价活动指向的客体和对象。根据当前我国水资源风险的特点和我国的技术现状,本文认为我国水资源风险评价的范围主要包括: 1、涉水的环境立法、环境政策、环境规划、环境计划等宏观决策,对水资源的质量和生态功能,对人类社会、人体健康、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风险; 2、各类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对水环境、人体健康、人类生活可能带来的风险; 3、排污企业的建设、生产或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工厂企业的建设项目,可能给水资源带来的风险,给人体和社会带来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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