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缺乏必要的理论前提,在制度设计上并没有专门的风险防范制度。但是近年来,由新技术应用引发的环境风险如转基因作物、转基因药品、农用化学药品等的出现,在环境法理论和实践中,都对风险防范原则开始了探讨。
在环境保护实践中,环境科学领域中已经从不同技术角度区别了环境风险与传统环境问题,并在一些个案中采用了不同的分析方法、评价程序和治理措施,特别是在转基因生物环境风险领域。
在立法层面上,我国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将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范畴,从而有利于项目建设全过程风险管理,并提高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及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使其达到法制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的要求,特制定《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该规范是根据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法规和标准,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与安全评价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制定的,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时使用的技术规范。该规范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该规范由国家环保总局2004年12月11日批准,2004年12月11日实施。但是我国关于水资源安全风险防范法律制度还没有专门提出。
(二)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指导思想落后
我国虽然签署或者批准了不少吸收风险防范原则的国际环境协议,但是无论官方还是理论界对于风险防范原则的争议还是很多。我国将风险防范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与损害防止原则(preventive principle)都翻译成“预防原则”。学术界对此也仅有初步涉及,尚未达成一致。在我国环境法上正是由于风险防范指导原则的缺失,在进行制度设计的时候才没有为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留出位置。要在我国构建风险防范法律制度对水资源进行保护,就必须要解决风险防范指导原则问题。这是进行水资源保护要首要解决的问题。
2、环境风险与环境损害尚未加以区分
我国环保领域尚未把环境风险与环境损害加以区分。我国环境法上还是采用传统的理论,对于环境风险的理解比较落后。对于环境风险和环境损害尚未加以明确的区分。环境风险的最大的特点就是带有科学的不确定性。但是长久以来我国环境法学界把两者尚未区分开来,这样使得对于环境风险的防范被模糊了而未得到重视。用处理传统环境损害问题的方式、方法来治理环境风险带来的问题是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