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日,我国能源法起草组公布了《能源法》征求意见稿,[15]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该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五条规定:“国家积极优化能源结构,鼓励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支持清洁、低碳能源开发利用,推进能源替代,促进能源清洁利用,有效应对气候变化,促进能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该条规定反映了能源法起草者已经充分认识到了“鼓励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是“有效应对气候变化”的必要措施,否则就不可能真正实现促进能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目标。
但值得一提的是,《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对于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水能资源的法律地位仍然存有疑义,应当予以澄清。一方面,根据《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七条 “替代能源开发”的规定,“国家鼓励以新能源替代传统能源”。但是,《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百三十九条 “术语的法律解释”中却将水能排除出新能源的范畴。根据该条的规定,新能源是指“在新技术基础上开发利用的非常规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海洋能、地热能、生物质能、氢能、核聚变能、天然气水合物等。”[16]笔者认为,对于作为小水电原动力的水能,目前日本等发达国家已明确地将其列入新能源的范畴,[17]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背景下能源安全形势显得更为严峻,《能源法》更应当将其列入新能源的范畴。另一方面,《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第九十条是关于能源“价格激励与约束政策”的关键性条款,但是根据其规定,仅对“国家鼓励发展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依法实行激励型的价格政策”,并没有提到在
《可再生能源法》中已经被确立为可再生能源的水能。因此,可以说对于水能资源的法律地位,《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在
《可再生能源法》的基础上向后退了一步,笔者认为这显然与气候变化背景下水能资源应有的战略地位不相符合。
【作者简介】
董勤,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律系, 南京。
【注释】 国家发改委编制的《
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第一章“能源形势”。
高荣琨:《当前全球气候问题斗争形势》,载《国际资料信息》,2007年第7期,第14页。
中国代表团团长刘江在气候变化公约第五次缔约方会议部长级会议的发言,2004年4月16日,
http://www.ccchina.gov.cn/cn/Public_Right.asp?class=6&ScrollAction=2中国的一次能源结构以煤为主。2005年中国的一次能源生产量为20.61亿吨标准煤,其中原煤所占的比重高达76.4%;2005年中国一次能源消费量为22.33亿吨标准煤,其中煤炭所占的比重为68.9%。(见国家发改委编制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第二部分”气候变化对中国的影响与挑战”)
国家发改委编制的《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第二章“方针和目标”。
国家发改委编制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第一部分“发展现状和面临形势”。
国家发改委编制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第四部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见《京都议定书》第二条和第三条。
国家发改委编制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第一部分“发展现状和面临形势”。
国家发改委编制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第四部分“环境影响分析”。
国家发改委编制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第五部分“中国对若干问题的基本立场及国际合作需求”。
国家发改委编制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第三部分“总体布局和重点领域”。
国家发改委编制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第四部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叶荣泗、吴钟瑚主编:《中国能源法律体系研究》,中国电力出版社2006年版,第26页。
《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可见国家发改委网站,
http://www.ndrc.gov.cn/yjzq/t20071227_181560.htm,2008年9月15日访问。
对于水能这样重要的能源资源,如果《能源法》征求意见稿无意将其排除在新能源的范畴之外,应会将其与与风能、太阳能、海洋能、地热能、生物质能、氢能、核聚变能和天然气水合物一起列明。
根据《日本电力事业者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第二条的规定和《日本电力事业者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施行令第一条的规定,作为水路式水力发电站(限于输出功率在1000KW以下者)的原动力而使用的水力属于新能源。(见何建坤主编:《国外可再生能源法律译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03页和208页)在中国,小水电系指装机容量25MW及以下的水力发电站和以小水电为主的地方小电网。(见水利部农村电气化研究所:“小水电的定义”,水利部农村电气化研究所网站,
http://www.hrcshp.org/aboutshp/aboutshp.asp?docId=02,2008年9月6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