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对气候变化背景下水能资源法律地位的重新认识
水电建设虽然有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负面效应,因此应当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对其有序开发利用。但是,这不应当成为不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理由。有序开发利用强调的是有效控制水电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因此应当为此制定严格的环境标准。对于不符合标准的水电项目,应当坚决不予批准或限期淘汰;对于符合标准的水电项目,则应当积极鼓励和支持。
值得引起重视的是,在气候变化背景下不能仅仅看到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可能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还应当对其积极的环境意义引起高度重视。在当前气候变化已经成为最为严重的全球性环境问题的背景下,开发利用水能资源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减缓气候变化,我国通过积极推进核电建设预计2010年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约为0.5亿吨,通过加快火力发电的技术进步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约1.1亿吨,通过大力发展煤层气产业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约2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推进生物质能源的发展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约0.3亿吨二氧化碳当量,通过积极扶持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等的开发和利用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约0.6亿吨。上述各项措施总计约可减少温室气体4.5亿吨二氧化碳当量。而相比之下,我国通过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能资源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约5亿吨,[7]超过了上述各项措施可减排温室气体的总和。
除此以外,在气候变化背景下,国际气候制度对于森林在吸收温室气体方面的贡献予以了高度重视,并对“促进可持续森林管理的做法、造林和再造林”等措施作出了具体规定。[8]值得一提的是, “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在保护森林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03 年以来,我国在长江、黄河中上游已经退耕还林地区实施了“小水电代燃料”试点工程,首批试点项目涉及贵州、四川、云南、广西、山西等5 个省、自治区的26 个县(市)。到2005 年底,小水电代燃料工程惠及20 万人,减少年薪柴消耗量16万吨,巩固退耕还林面积30 万亩,保护森林面积156 万亩。[9]
实际上,很多种类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都有可能对环境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风电建设需要协调好与湿地保护区、鸟类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及自然景观的关系,采取措施防止伤害鸟类,防止噪音和光影污染。生物质能利用要防止二次污染,合理利用土地、森林资源,防止对自然资源的耗竭性利用。[10]但是,正确的做法是在鼓励开发利用的同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或避免其负面影响,而不是因噎废食,一味地加以限制。对于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同样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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