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气候变化背景下对水能资源法律地位的重新认识
(一)从能源安全的角度对气候变化背景下水能资源法律地位的重新认识
从我国能源安全的形势看,由于国际市场剧烈波动,安全隐患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最近几年,国际石油价格大幅震荡、不断攀升,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多方面的影响。我国战略石油储备体系建设刚刚起步,应对供应中断能力较弱;影响天然气电力安全供应的因素趋多;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维护能源安全任务艰巨。[1]
不仅如此,如果从气候变化的角度进行考量的话,我国能源安全面临的形势实际上更为严峻。在采取措施减缓全球气候变化方面,欧美等发达国家正在将矛头指向中国等主要发展中国家,企图借此转移国际社会的视线,逃避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2007年年初以来,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相继发表气候变化评述报告,发达国家借机进行渲染和炒作,不顾历史的责任和现实的能力,笼统强调“共同”应对,有意模糊“有区别的责任”这一重要的原则,并据此不断向发展中国家施加各种压力,中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大国被当作了攻击对象。[2]
针对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上述做法,我国一方面坚持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为依据,与其展开针锋相对的政治和外交斗争,另一方面也明确地表达了以下原则立场:“中国政府将继续根据自己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努力减缓温室气体的排放增长率。中国将继续积极推动和参加国际合作。”[3]因此,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虽然不会承担减排温室气体的义务,但是应当遵守承诺,努力减缓温室气体的排放增长率。这样,在我国能源生产量占主要比重的煤炭等高碳能源的利用也将会因此受限,[4]能源缺口也必将随之扩大。当然,这个缺口可以通过大力发展核能、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等低碳能源来弥补。但值得指出的是,到2010 年核电和除水电以外的其他可再生能源的预期分别占能源生产总量的1.0%和0.5%,而水电则占到7.5%,[5]是核电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的预期生产总量总和的5倍。根据全国水力资源调查的情况看,全国水能资源理论蕴藏量年发电量6.19 万亿千瓦时,平均功率6.94 亿千瓦;技术可开发装机容量5.42 亿千瓦,年发电量2.47 万亿千瓦时;经济可开发装机容量约4 亿千瓦,年发电量1.76 万亿千瓦时。[6]从这个角度看,在气候变化背景下我国水能资源的战略地位值得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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