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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背景下水能资源的法律地位

  
  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水能资源的法律地位。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一条规定:“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四条规定:“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此外,《可再生能源法》还规定了一系列的可再生能源激励和促进制度,将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政策具体化了。
  
  然而值得引起注意的是,虽然《可再生能源法》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从原则上认定水能属于可再生能源,应当对其采取该法所规定的促进措施。但是,《可再生能源法》二条第二款又规定“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从能源的角度看,水力发电是水能利用的主要形式,如果水力发电被排除在《可再生能源法》适用的范围之外,水能很难真正从《可再生能源法》所规定的促进措施中受益。这就表明水能的法律地位将由行政部门决定,在未来有很大的变数,仍然具有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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