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水能资源的法律地位。于1995年12月28日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章(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第
四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型水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和其他能源进行农村电源建设,增加农村电力供应。”值得引起注意的是,根据该条规定,在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中,水能资源属于“国家提倡开发”的能源,而“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的能源包括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和其他能源,并不包括水能资源。从语义分析,“提倡”与“鼓励和支持”有明显区别,“鼓励和支持”意味着应当有进一步的具体和可量化的激励和促进措施,而“提倡”则未必。
三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水能资源的法律地位。1997年11月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
《节约能源法》)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第
三十八条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方针,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开发、利用沼气、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从该条规定看,水能属于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是明确无疑的。再结合该法第四条的规定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可以推定水能属于“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的能源。
但值得引起注意的是,2007年修订通过的
《节约能源法》第
七条中虽然也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但是其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第五十九条中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在农村大力发展沼气,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开发的原则发展小型水力发电,推广节能型的农村住宅和炉灶等,鼓励利用非耕地种植能源植物,大力发展薪炭林等能源林。”根据该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在农村大力发展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并没有明确地将水能利用技术包括其中,那么水能是否属于第七条中规定的“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呢?应当说尚有疑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