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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背景下水能资源的法律地位

气候变化背景下水能资源的法律地位



兼对《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The Legal Status of Water Power Resource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Global Climate Change



Also the Suggestion for Opinion Soliciting Draft of the Energy Law of China

董勤


【摘要】根据我国不同法律的规定,水能资源的法律地位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在气候变化背景下,我国能源安全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水能资源的战略地位值得引起高度重视。在气候变化已经成为最为严重的全球性环境问题的背景下,开发利用水能资源有着不可替代的环境意义。作为未来的能源基础法,《能源法》有责任对水能资源法律地位予以明确和澄清。

【关键词】水能资源;能源法;气候变化
【全文】
  一、现行法律制度下对水能资源法律地位的考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是我国涉及水能资源的主要法律渊源。然而,根据不同法律的规定,水能资源的法律地位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具体地说,有以下几种不同的情况: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水能资源的法律地位。1988年1月2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第十六条规定:“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 2002年,修订后的《水法》在其第二十六条中做了几乎完全同样的规定。应当说,从《水法》的角度看,水能资源的法律地位是没有疑义的,属于“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的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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