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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法制建设中对行政强制机制的监督

论环境法制建设中对行政强制机制的监督


The Supervision to the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Mechanism during the Environmental Legal System


邓海峰;李燕


【摘要】行政强制机制是我国环境法制化初期所采行的制度保障措施。随着环保实践的发展,这种机制的弊端日益显现。本文通过诠释该机制生成的基础与现实缺陷,提出在尊重现有环境执法机制格局的同时,需建构多元化的环境行政强制机制监督体系以弥补行政强制机制固有的制度缺陷及其现实性制约。

【关键词】环境法;行政强制机制;理论与实践缺陷;监督体系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两年前,甘肃群众血铅超标事件曾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自2006年4月7日发现甘肃省徽县水阳乡一名儿童血铅超标以来,截至9月7日,当地共发现368人血铅超标。9月14日,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在向媒体进行通报此次事件时指出: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当地政府及环保部门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环境事件[1]。这起污染事故的直接肇事者甘肃徽县有色金属冶炼公司在不符合认证标准的情况下,仍获得了当地环保部门的支持,通过了ISO14000环境体系认证;而为了迎合县政府追求经济发展的畸形政绩观,环保部门对于村民们近十年的投诉却一直保持沉默,导致村民拿不到肇事者污染的证据而不能寻求司法救济。
  
  其实,类似的环境污染事故在我国可谓时有发生。在湖南岳阳饮用水源砷超标事件,2005年的松花江污染事件以及2004年的沱江水污染事件中,与此相似的情节一再上演。面对这些无视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漠视民众身体甚至生命健康事件的频繁出现,我们不得不反思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机制是不是出现了严重问题。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由国家环境行政管理机关主管环境执法运行这种单轨制的法律执行模式。该模式的典型特点在于以命令性和禁止性规范为执法基础,以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积极作为为执法途径,以相对人的无条件服从为执法目的,因此学界形象地将其命名为行政强制执法机制。应当承认,上述机制对于应对突发性环境事件助益明显,但我们不能因此就漠视此种模式存在的诸多问题,漠视诸如上述案例中的不当现象继续存在。鉴此,客观公正地对行政强制机制进行深刻的剖析,并提出对其加以完善的对策就不失为兼顾环保法制理想与现实复杂情势的一种可行的适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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