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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步中的进步

  
  “侦查机关依照有关规定采用特殊侦查措施所收集的物证、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依法不公开特殊侦查措施的过程及方法。”

  
  这样一种不公开的审理,将被告人和辩护人完全摈弃到了一边,控方和侦查机关具备了完全一边倒的优势,案件到底是否涉及到特情犯罪,特情(倒钩)在案件中是否有诱人犯罪的情况,全由侦查机关和控方说了算,律师无法参与到法院的审查中,无法对控方和侦查机关的指控进行制衡。

  
  以国家安全的名义来扩大侦查机关的执法权利,剥夺公民的诉讼权利,是一件很危险的事情。孙中界在城管的倒钩执法中失去的只是一节小手指,而在刑事案件中的无数“孙中界”,则面临着秘密被判处失去自由乃至生命的巨大威胁。

  
  二、沿袭了96刑诉法的一些不对等原则,忽略律师的调查权。

  
  关于96刑诉法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限制,早已有无数的专家学者撰写了文章,笔者在此不再赘述,新律师法赋予了律师一些权利,但在实践中又遭遇到司法部门的层层阻拦。例如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权和调查权等问题。

  
  两个规定同样在很多条款中表现出控辩双方权利的不对等。

  
  例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延期审理请求权”:

  
  “庭审中,公诉人为提供新的证据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法庭应当同意。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通知讯问人员、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到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宣布延期审理。”

  
  由此可见,庭审中一旦公诉人要求延期审理的,法庭“应当”同意公诉人的请求,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一旦要求的,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宣布延期审理。

  
  再例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要求讯问人员出庭作证的请求权,也是非常奇怪地赋予了公诉人而非提出供述非法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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