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立法者并非没有看到过去十多年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所带来的错案隐患,故并未完全固定这一习惯做法,而是留了口子,将决定证人出庭的权利交给了法官----在法院司法并未完全独立,公检法三机关均统一在政法委领导下,司法机关特别强调办案时限和效率的中国,这样的设计到底会有多大效果?估计也只能等待实践来检验了。但是可以预见的是,在今后的法庭上,当辩护人运用96刑诉法要求控方证人出庭时,公诉人可以再不用像以前那样躲躲闪闪,而是理直气壮地拿出《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五条,反驳说“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并未有重大影响”,故不必出庭,或“证人的出庭问题应由法庭决定”而答复之。
2、警察圈套问题:肯定了法院的秘密审理权。
轰动一时的倒钩事件让老百姓看到了孙中界血淋淋的小手指,打倒了上海的城管执法部门,却并未将公众的视线引到更深层次的地方:刑事诉讼中的倒钩执法----警察圈套。
“圈套”一词的原意是指使人上当受骗的计策。刑事案件中,公安人员或者公安人员授权的特情人员为了取得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特意设计某种情景、条件和环境,以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活动,或直接派员打入犯罪组织,从而取得控告落入“圈套”之人从事犯罪的某些证据,这就是
刑法领域中备受争议的“警察圈套”(或者称之为“诱惑侦查”、“侦查陷井”、“特情侦破”等)。在一些情况复杂,犯罪手段诡密的刑事案件中,用一些通常的方法很难侦破,特别是对犯罪证据的取得,更为困难,例如贩毒、行贿、卖淫等。在这些刑事案件的调查中,采用“警察圈套”是一种有效的方法。但是“警察圈套”如同一柄双刃剑,用之不当,则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
如笔者前述所言,在司法层面,国家有时是不惜牺牲一些个人利益的。为了打击某些特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在刑事侦查中采用倒钩执法-警察圈套是通常做法,这在西方国家也较常见。但警察圈套执法在实践中比较复杂,若倒钩者(警察或特情)在犯罪嫌疑人并不具备犯罪故意的时候而故意予以诱惑或帮助,这样情况下的犯罪嫌疑人如同孙中界一样,是不构成犯罪或违法的。
在西方发达国家,辩护人若发现有倒钩诱人犯罪的情形,可将其作为一个辩护理由向法庭提出,法庭需对此公开进行审查,排除合理的怀疑。在过去十多年中,我国的辩护人在很多涉及到警察圈套的案件时,都会以此为由提出辩护,他们经常遇到的奇怪状况就是:公诉人和法官均往往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不予正面答复或当庭审查。而在《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中,这一习惯性的不公开审理得到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