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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步中的进步

退步中的进步



评《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洪流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于2010年5月30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两个规定于7月1日正式实施,笔者在此从律师角度对其的不足和进步提出自己的观点,供辩护律师在今后的刑事诉讼中参考。
【关键词】规定;死刑案件;刑讯逼供;冤案;对等;调查权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于2010年5月30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这两个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出台后,各司法机关均对办案人员大张旗鼓地进行培训,为即将到来的施行作准备。一些资深的诉讼法专家教授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为这两个规定喝彩或鼓呼,然而也有不少实业界的律师对两个规定深表失望。

  
  客观地说,两个规定的立法原意本为抑制非法证据的滥用,避免刑讯逼供,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两个规定的效果好坏,尚待实践的检验。笔者也只能暂借先前的经验和理论来探讨这两个规定的不足和进步。

  
  一、将96刑诉法之后司法人员在实践中形成的一些错误或不妥做法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固定下来,给其以法律层面上的支持。

  
  评价任何一项法律或国家政策,从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时期出发均可得出不同的结论。问题的关键在于看一项法律或国家政策在特定的时期要达到什么样的目的。维稳始终是国家在过去和未来一定时期所面临的最紧要的政治任务,落实到司法层面,就是不惜牺牲个人或少部分人的权利和自由空间,以维护社会整体或大多数人的利益。

  
  国家自八十年代以来,先后进行了多次严打,在这个过程中,不乏一些政策和法律的牺牲者,典型的例如孙志刚、杜培武、佘祥林、赵作海等。但是从另一方面看,简单或高压的政策法律制度并非是低效率的。复杂的和先进的法律和国家政策还需要社会其他层面的强有力支撑,例如民众对于法律的信仰,对于法律制度的高额支出,完善的执法制度等,才能达到立法的初衷。超前的立法往往会导致失败的尴尬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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