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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刑法意义探讨

  

  二、强迫职工劳动罪主体应是“用人单位”


  

  《刑法》第244条明确规定了禁止用人单位强迫职工劳动,但却规定了只处罚其直接责任人员。那么,强迫职工劳动罪的主体,到底是用人单位还是其直接责任人员呢?换句话说,强迫职工劳动罪的主体到底是用人单位还是自然人呢?


  

  其实,关于本罪的主体,完全可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加以判定。从刑法规定上看,用人单位符合单位犯罪的主体条件。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关于单位在多大范围内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单位成为犯罪主体,只需具备以下3个条件:(1)单位(相对于个人而言)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单位除了公司、(国家)机关是法人外,企业肯定不具备法人资格(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就是公司),事业单位、团体未必都是法人,因为事业单位、团体既有国家办的,也有集体办的,还有民办的,甚至还有公私合办的,其中既有具备法人资格的,也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2)单位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犯罪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果单位没有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当然不构成犯罪,因为它不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3)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至于何种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取决于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就是单位犯罪。这里“规定单位犯罪的‘法律’,指的是刑法分则性条文,包括新刑法分则及其颁行后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又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的单行刑法及有关附属刑法规范”[4]。根据《刑法》第30条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笔者认为,《刑法》第244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理由如下:第一,用人单位属于单位(相对于自然人而言)。任何用人单位不管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以及所有制性质如何,也不管规模大小,均属单位范畴,而非自然人。第二,用人单位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第24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这说明用人单位实施了强迫职工劳动的危害行为;第三,用人单位可以成为强迫职工劳动罪的主体,不仅是《刑法》分则条文(《刑法》第244条)的规定,而且《劳动法》(第96条)、《劳动合同法》(第88条)等法律中的附属刑法规范也有规定。由此可见,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强迫职工劳动罪的主体应该是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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