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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司法改革进程中环境纠纷行政处理问题探析

  
  当代民事司法改革呈现以下发展态势:⑴尽可能避免诉讼。在承认和维护当事人处分权的前提下,适度强化国家干预,导入以公平和效率二者并重的现代司法理念,加强法官对民事诉讼的引导和程序运行的控制,增加诉讼前和诉讼中和解或调解的可能性。⑵减少对抗色彩,增强诉讼过程中的合作。通过案件管理和统一民事诉讼规则,缩短诉讼日程,简化诉讼程序。着重建立快捷方便、贴近民众、成本低廉的现代民事司法机制。⑶民事诉讼制度本身的多元化发展,为适应不同层次当事人的法律需求,体现司法个别化,而设计多元化的诉讼程序,或赋予旧有的程序以新的原则和理念,或加强和完善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或在某些案件中实行强制ADR等。⑷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发、增加新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减轻民事诉讼机制的压力,促进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合理化、多元化。各种形式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迅速发展,并与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相互影响、相互促进。⑸“诉调对接”,激活社会资源,形成法院诉讼调解与社会大调解矛盾化解的合力。法院通过立案前的建议调解,审理中的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充分发挥社会、行政调解机制的优势,并藉此增强司法机关公正司法、高效司法的能力。
  
  环境纠纷作为环境危机和环境权益保障意识觉醒的产物,是一种现代型的纠纷类型,具有形成原因的复杂性、原因行为的隐蔽性、纠纷主客体不确定性、纠纷解决的社会性和扩散性等特点,传统的司法救济机制繁琐的程序和winner-take-all或wrong or right 的诉讼结果,不仅难以顾及环境纠纷原因行为的社会正当性,而且缺乏对环境纠纷发生的预防功能,致使就环境纠纷寻求司法救济成为“赌博”行为,旷年累月的环境纠纷诉讼往往不是无功而返,就是“双输”的结果。现代型纠纷需要一种有效消除对峙双方立场极端化、沟通双方争端、衡量冲突利益的“中间型”解决机制。因此,在民事司法改革进程中,借鉴“接近正义”和诉权保障的基本理念,和解、调解和仲裁等替代型纠纷解决机制应运而生。
  
  当代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呈现以下多元化发展趋势:⑴和解ADR蓬勃发展,成为平息争端的重要方式。诉讼费时费力,而环境ADR可以由当事人自由协商选择解决方式的时间地点,也可以自由选择斡旋人,尤其是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学专业人员,从而利于纠纷的快速、高效解决。⑵诉讼与非诉讼解决环境纠纷的方式相互补充和促进。一方面诉讼的威吓功能可能会促使民众在诉讼之前自愿协商解决环境纠纷,另一方面环境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也会给诉讼带来发展的契机。随着ADR对纠纷的分流,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法院可以借机完善自己的审判方式和诉讼机制,革除弊制,发扬原有优点,从而更具有生命力。⑶行政与司法相结合,“行政准司法”大行其道。基于福利国家和给付行政之理想,通过行政权力介入环境民事纠纷,克诉讼烦琐迟延之短,收行政快捷、专业、灵活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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