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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司法改革进程中环境纠纷行政处理问题探析

民事司法改革进程中环境纠纷行政处理问题探析


Administrative Disposal to Environmental Disputes in the process of Civil Justice Reform


崔金星


【摘要】民事司法手段的局限性限制了司法手段在环境纠纷解决中的地位和作用。民事司法改革进程的深入发展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兴盛为环境纠纷的多元化解决途径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专业性、便捷性、可接近性决定了行政处理在环境纠纷解决中的独特作用和适用空间。在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立法经验和灵活多样的纠纷解决途径的基础上,从环境纠纷行政处理专门立法、纠纷解决机构设置、纠纷解决方式、行政处理的纠纷范围、行政处理救济的程序保障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民事司法改革;环境纠纷;多元化;环境纠纷行政处理 
【全文】
  一、民事司法改革与环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现代法治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历经几个世纪的发展,已经形成相当完善的体系。但随着社会、解决的不断发展,诉讼制度本身固有的缺陷和弊端日益暴露,程序运行面临的压力不断增大,而鉴于民事诉讼自我张力的限制其又无法通过自身的完善予以克服,传统民事司法的正义理念面临现实问题的巨大挑战。案件审理拖延、诉讼成本过高、不适当的复杂性以及诉讼中花费的实践与金钱的不确定性等极大限制了民诉当事人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行使。意大利法学家卡佩莱蒂教授认为,影响当事人实效性接近司法救济的障碍有律师费、当事人负担的法院成本和其他费用、小额诉讼、诉讼迟延等等。[1]正如棚濑孝雄指出的“无论审判如何完美的实现正义,如果付出的代价过于昂贵,则人们往往只能放弃通过审判来实现正义的希望。”[2]
  
  追求正义是法律的基本价值,诉讼制度作为纠纷解决的重要途径,在确保公民诉讼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过程中,公正、效率这一对如影相随的矛盾体始终伴其左右。随着经济学对法学的渗透,成本—效益分析方法被运用于法学领域,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在公正与效率之间“平衡”的重要性,公正不再是衡量正义的唯一尺度与标准,制度运作的资源配置、成本收益、价值平衡开始进人人们的评价视野。近代以来形成的司法正义观、正当性理念逐步让位于现实主义的法理念,对司法效率、效益的强调成为司法改革的主要因素或动力。[3]
  
  因此,为了重塑司法的威严和公正形象,保障公众诉讼权益,许多国家掀起了“接近正义”的司法改革运动。“接近正义”为理念的民事司法改革在经历了创建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制度、为弱势群体和扩散性利益保护提供司法救助两个发展阶段以后,在当前逐渐形成了以构建诉讼外争端解决机制(ADR)为基本内容的诉权保障理论和发展趋势,[4]形成了以司法为核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而为我们开展环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多样的选择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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