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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施行中的问题与完善

  
  (三)加大治污资金投入,提高违法成本
  
  水污染防治是一项公益性极强的事业,具有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报慢、财务收益率低、社会筹资难等特点。长期以来国家对水污染防治投入不足,缺乏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导致水污染防治工作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有基于此,政府应加大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进入水污染防治领域继续推进建立城市水污染处理市场化机制,全面推进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等水污染防治工作;科学合理地调配水资源,加强节水教育,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建设节水型社会;加强排污费的征收和管理,制定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价格税收政策;大力研究开发污水资源化技术,加快污水处理及其配套设施和污水回用设施建设,在大幅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能力的基础上,高度重视污水再利用,以达到减污增效的双重作用,实现废水资源化,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企业排污有严格的标准,并要缴纳排污费;超过相应标准的,要建立废水处理设施,并定时启动,保证排放的污水达到合格的标准。而现实的情况却是,不少企业偷偷摸摸排放严重超标污水,或宁愿缴纳排污费,不肯投资建设废水处理设施,或虽有排污设施,平时不启动,只是上级领导来检查时运转一下。他们就是用这种违法!欺骗的手段使其在成本相对低的状态下生产经营,取得市场中的比较优势。而另一方面,守法企业增加投入治理污染,提高了生产成本,相对削弱了竞争力,这就是现实情况下,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真实写照。所以应使违法违规排污的企业付出高昂的代价,才能改变这种状况。因此,在立法上应明确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司法追究、排污收费、民事赔偿等措施。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国民对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对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对破坏环境的违规违法行为的容忍度则越来越低。近年来的几起水污染重大事件变成社会突发性危机事故一再表明,在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的改善上只能进步,不能原地踏步,更不能退步。这也是国民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高生活质量的正当要求。而本次《水污染防治法》的再次修订,对于我国水污染防治,生活生产用水环境与质量的提高,对其施行过程中 遇到问题的解决与完善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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