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中的完善措施
(一)强化政府监管责任与力度
在水污染的防治中,监督、管理是政府最为重要的职能之一。我国水问题很大程度上源于管理的失范和制度的欠缺。过去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建立了不少行之有效的制度,但主要是在环境保护部门内部,而新时期的制度建设应是加强和促进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相关政府部门以及整个社会的协调与合作。通过对管理行为规则的制定和规范,消除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的体制性障碍,确保新型资源环境管理体制的正常运转和目标的实现。监管制度建设正是建立新型资源环境管理体制的客观需要,为有效预防、制止、纠正那些环境违法的现象,其核心是水政执法。加强该项工作应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治理,从而切实把水政执法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为此,各级政府和水利部门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出行之有效的政策,使水政执法职能部门便于操作,依法办事且执法有据。
《水污染防治法》应明确政府在水政执法中的定位,注重政府的规制与监管职能,通过政策和执法引导水污染治理的良性运转,最终实现政府在公平诚信执法方面的成本效益。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参与执行意识
《水污染防治法》是一部全面规定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止地表水污染、地下水污染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水资源管理,防治水污染具有重要意义。全国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针对当前一些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群众法制观念淡薄,水污染防治意识不强的现状,大力加强
《水污染防治法》的学习、宣传工作,把学习、宣传
《水污染防治法》作为贯彻实施
《水污染防治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一是在执法机关内部大力加强
《水污染防治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进一步增强广大执法人员贯彻执行
《水污染防治法》、依法履行职责、公正执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从而为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
《水污染防治法》奠定思想基础。二是依靠各级党委的领导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支持,做好
《水污染防治法》的学习、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并虚心接受社会各界、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解决
《水污染防治法》在贯彻实施中出现的一些实际问题三是充分利用本地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传播媒体,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各界大力宣传
《水污染防治法》,着重突出并反复强调水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告知人民群众在因水污染受到损害时,要注意保全证据。公民的环境权日益受到重视,我国的
水污染防治法应加强对公众参与的明确!具体的规定,保证、鼓励保护公众更多地参与环境管理,促进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同时应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加强宣传、教育、培训,为水环境污染治理、保护、发展提供持续的社会根本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