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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施行中的问题与完善

  (三)农业污水已成为严重的面污染源。面源污染是一种由分散的污染源造成的水体污染,即因降雨动能的冲击作用及地表径流冲刷而产生的土壤颗粒、土壤有机物、化肥、农药、有机肥料或陆地堆积物等随地表径流流入受纳水体并引起水质污染的一种污染类型。具有发生区域的随机性、排放途径及排放污染物的不确定性、污染负荷空间分布的差异性这三大特征。农业水污染不仅污染物种类繁多(可以是化肥、农药、禽畜粪便、生活垃圾等等),污染物产生量大、分布面广,而且对其的监测、管理和控制都较为复杂,目前已成为导致一些湖泊水质富营养化的主要原因。例如,由荷兰、英国国际咨询公司承担的杭州湾环境研究项目结果表明,1994年从肥料和粪便中进入杭州湾水域的氮占75%,磷占27%,造成杭州湾水体污染的主要原因不是工业污染,也不是城镇生活污水,而正是农业农村污染,受污染水体中的悬浮物和大部分氮磷均来源于农田径流。
  (四)饮用水安全问题凸显。确保饮用水安全是保障人类生命健康和生存权的需要,故饮用水安全应摆在优先位置予以重视。目前我国一些地区饮用水源地的水质较差,符合标准、质量稳定的饮用水源地呈萎缩趋势。
  
  (五)水资源浪费现象严重。据统计我国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为222吨,是
  
  发达国家的5~10倍,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为62%,发达国家均为75%~85%;农业灌溉用水利用系数为0.45,而很多国家为0.7~0.8;生活用水浪费严重,全国管网漏损率为20%,每年浪费水达100亿吨以上。
  
  二、《水污染防治法》施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政府权责不清,重视经济发展忽略环境保护
  
  近年来,我国虽然越来越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但在不少地方,一些地方依然存在“重经济,轻环境;先发展,后治理”的观念,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水污染防治法》难以得到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如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针对此条规定,一些经济相对落后地区认为本地经济条件差,难以吸引外商投资,因此,只有降低投资人投资准入门槛、生产成本,才能吸引外资,从而发展本地经济。以此思想为指导,一些地方不但不支持环保部门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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