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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施行中的问题与完善

  
  一、我国水资源环境及污染现状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总量较丰富,但人均水资源量却仅为世界人均量1/4的缺水国家。然而就在我们这样一个缺水的国家,竟有三成的水资源因污染而不能利用,特别是在水资源十分匮乏的黄淮海地区,劣Ⅴ类水体占到四成至五成,这就更加剧了水资源的供需矛盾。据水利部2007年对全国700余条河流约10万千米的河长展开的水资源评价结果:46.5%的河长受到污染(相当于Ⅳ、Ⅴ类),10.6%的河长严重污染(已超Ⅴ类),水体已丧失使用价值。90%以上的城市水域污染严重。从地区分布来看,支流水质一般劣于干流,干流下游水质一般劣于上游,城市工矿区河流水质最差。南方河流水质整体上优于北方河流,中西部地区水质整体上优于东部发达地区。在全国七大流域中太湖、淮河、黄河流域均有70%以上的河段受到污染,淮河、松辽流域污染也相当严重,污染河段占60%以上。全国有20%的人口引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水。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2004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我国七大水系中劣Ⅴ类水体占27.9%,其污染程度由重到轻依次为:海河、辽河、淮河、黄河、松花江、长江、珠江。从总体上看,在部分地区和流域,水污染已经呈现出从支流向干流延伸、从城市向农村蔓延、从地表向地下渗透、从陆地向海洋发展的趋势。
  
  从1996年5水污染防治法6实施以来,防治工作虽有一定进展,但水环境恶化趋势未得到根本遏制,治污速度赶不上污染的速度,所以资源性缺水和水质性缺水并存,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危及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现在,我国水污染防治仍面临五大严峻问题。
  
  (一)工业污染源超标排污现象严重,排污总量居高不下。有不少老企业污染严重,却无力治理,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入江河;高消耗、高污染的炼焦、电石、铁合金、活性炭、碳素、金属镁等小企业仍然大量存在,这些小企业大气污染、固体废物污染、水污染兼存,造成所处河段严重污染;更有不少企业有法不依,违法排污,宁愿缴纳排污费取得合法的排污权而不愿意投资建设废水处理设施,或者即使建有处理设施也不运行,出现了所谓“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尴尬现象。
  (二)城镇污水处理困难重重。随着城市污水排放量的增加,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又赶不上城市化发展的速度,致使城市生活污水成为水污染的又一重要来源。城镇污水处理面临的困难主要表现为:一是缺乏充足的建设资金,目前全国尚有一大批城市没有建立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城市污水处理费用没有落实,设有该项制度的城市收费标准也偏低,不能满足污水处理厂的运营需要;二是缺乏保证城镇污水处理“保本微利”的市场运作机制,大多数污水处理厂仍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投资方式,市场化运作力度不大,尚未形成多元化投资机制。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大多数也是以事业单位形式运作,污水处理收费与处理效果脱钩,难以形成促进污水处理的激励机制。故2004年全国的城市污水处理率仅为45%,在中西部地区就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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