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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法律对策

  
  一是诉求是否合理问题。诉求是否合理,从政府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角度来看,可以以是否有相关法律支持来进行判断。而我国目前环境立法领域尚存在积极冲突与消极冲突,积极冲突表现为法律规定之间常常自相矛盾,消极冲突则表现为某些重点环境领域无法可依,比如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土壤污染防治、生物技术安全等等。针对一些新类型的环境问题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立法的滞后性。另外我国环境标准也不完善:一是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不完善,行业针对性不强,宽严尺度不合理,执行困难;二是环境质量标准的项目和限值、制订原则和技术依据研究不够,缺乏统一认识;三是有关环境保护标准未与国际接轨。不完善的环境标准不利于环境目标的实现及保护环境权益受损的当事人。这样就使得公众和政府对“合理性”的理解发生偏差。而要纠正这种偏差,就必须完善环境法制体系。
  
  二是表达方式是否合法问题。公众采用不合法的表达方式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因为部分群众法治意识不良、法治知识缺乏造成的;另一种情况是群众没有恰当的合法途径可以达到其诉求,对司法救济的期望值下降,从而对政治救济的期望值上升引起的。对于第一种情况主要是加强法治教育、宣传科学的环境知识,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要坚决打击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第二种情况主要是加强疏导,同时要完善环境救济的途径。
  
  2、我国环境问题的自身特点
  
  环境群体性事件由环境问题引发,我国环境问题的自身特点则对目前环境群体性事件进入高发期有一定影响。当代世界环境问题,与过去任何时期的环境问题相比,由于受现今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呈现全球化、综合化、社会化、高科技化、累积化、政治化等特点。而我国目前环境问题则呈现出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特点,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快速发展的这20多年中集中出现,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增大,工业污染结构也日趋复杂。
  
  世界环境问题的特点决定了我国公众在遇到环境问题时运用的是国际视野,会将国际上曾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引以为鉴,会引用国际上更先进的环境标准来维护环境权益,会在更广泛的社会领域寻求同情和支持但同时也可能被少数不法分子利用煽动。因此尽管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但环境意识和权利意识已觉醒的公众的心理标准却接近发达国家。我国环境问题的特点则决定各类型环境问题在短期内在不同领域集中出现,这种突发性、集中性和破坏性使受到影响的公众从心理和生理上都难以承受,从而决定相关问题引发的环境群体性事件也具有相应的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特点。心理的高预期和环境危害高发的现实使公众更容易形成不满情绪,他们可能提出过高的环境要求,也可能提出合理要求但未及时满足或目前一时难以实现。而环境问题的综合化、社会化等特点决定其影响的往往不是少数人,在这种情况下就极易形成环境群体性事件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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