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法律对策

  因此,一方面公众环境意识及对生活品质的要求提高,使他们更关心、也更倾向于用行动来改善周围的环境状况,尤其当他们认为自身环境权益受到损害而又无法通过正当途径予以解决时,另一方面公众环境意识的局限性又使他们动辄想到“依赖政府”,甚至不惜通过环境群体性事件来向政府施压。
  
  2、政府环境信息的公开
  
  在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大背景下,环境信息的公开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化不仅是实践环境民主、建设民主社会的重要途径,而且是公众参与维护自身环境权益的前提条件。
  
  我国各地方已经开展了公开审批程序、公布企业环境行为、公示建设项目、公布污染治理情况、举行“环评”听证等环境信息公开化工作,并且公开形式多样,使公众了解环境信息的渠道越来越多。由于知情权实现的范围扩展,公众可更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到周围的环境状况,以及政府决策、工程项目计划,那么当认为周围环境状况恶化,或决策计划缺乏合理性、会对自己的环境权利和经济利益产生不利影响,而相关意见、建议又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被采纳时,就有可能形成环境群体性事件的隐患。
  
  所以,环境群体性事件增多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因为公众比以往掌握了更多的环境信息,这是社会民主、进步的表现。但由于公众还不能充分完整地享受政府环境信息,他们反馈的合理意见、建议还不能很好地在政府决策中体现,以至于埋下了环境纠纷的隐患。因此应进一步深化政府环境公开工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议事权,使政府决策真正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负面原因
  
  上述诱发环境群体性事件的两方面原因,尽管存在公众环境意识有缺陷,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的负面因素,但在总体上体现了社会进步、民主的发展趋势,只需继续保持其良好的发展态势即可解决相关问题。而下列诱发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则主要呈现其负面特性。
  
  1、现有环境法制体系尚不完善
  
  包括环境群体性事件在内,我国目前的群体性事件,依据诉求及表达方式的性质可大致分为四类:一是合理诉求,用合法方式表达;二是合理诉求,用非法方式表达;三是无理诉求,用非法方式表达;四是无理诉求,用合法方式表达。而这四种类型在具体的环境群体事件中都与现有的环境法制体系尚不完善密切相关。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