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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法律对策

  (三)组织参与者及诉求的多样化
  
  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组织者与参与者不局限于最底层的弱势群体,还包括一些受教育水平较高,经济条件较好的群体;不局限于经济利益的诉求,还包括身心健康、环境权等不完全与经济利益直接相关的诉求。这与其他类型的群体性事件有一定程度的区别:据统计,近几年来发生的各类群体性事件的组织参与者,80%以上都是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虽然诱发因素非常复杂,但多数与经济利益密切相关。[3]
  
  (四)地域的不确定性
  
  环境群体性事件由环境问题引发,发生区域的不确定性决定其既可能发生在农村,也可能发生在城镇,因此既可能具有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如属于 “能量积累型”,突发性强,并且往往是多种原因交织,形成解决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复杂性;也可能具有城镇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如超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呈上升趋势,参与人员复杂,且组织化程度明显增强,少数敌对分子参与煽动、挑拨等。
  
  二、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分析
  
  诱发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因素可划分为直接原因和深层原因。直接原因具体表现为:可能带来环境影响的工程项目选址不当;项目的审批、征地、建设、运行过程中存在合法性问题;企业排放污染对周边较大范围环境与公众生活产生不良影响;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无视职工工作的环境权益;部分弱势群体因利益诉求无着,而被少数不法分子利用煽动闹事等。诱发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深层原因则更为复杂,既勾勒出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期所存在的负面问题,也展现了社会发展中的进步因素。
  
  (一)积极原因
  
  1、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在基本物质需求得到满足的基础上开始寻求更高品质的生活,在维护生存权的同时将宁静权、眺望权、享有清洁空气、水权等环境权纳入了视野。一般而言,随着收入增长和生活水平改善,公众会越来越关心环境保护。一项调查采用个人月收入和家庭人均月收入两个指标来分析它们与环境意识水平之间的关系。数据显示,两个指标都与环境意识有着某种程度的正相关。[4]公民环保意识的提高投射到实际行为层面就表现为:与自己的亲戚朋友讨论环保问题;主动关注广播、电视和报刊中报道的环境问题和环保信息;积极参加民间环保团体举办的环保活动;积极参加要求解决环境问题的投诉、上诉等。
  
  虽然公众的环境意识在不断提高,但整体上仍然处于层次较浅、水平较低的阶段。例如公众在环境意识中具有很强的“依赖政府”性,普遍认为政府在环保方面应付更多的责任。尽管公众承认企业和个人也是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任者,但仍认为保护环境主要是政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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