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法律对策
Legal Counter Measures of Environmental Group Events
程雨燕
【摘要】环境群体性事件具有发展形势严峻,预警相对较容易,组织参与者及诉求多样化,地域不确定的特点。其诱因可分为直接原因与深层原因,而后者包括公众环境意识提高,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环境法制体系不完善,环境问题的自身特点,实践中环境与发展的关系尚未协调。根据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描述和原因分析,可以得出相应的法律对策,如健全并修订环境标准,消除环境立法领域的积极冲突与消极冲突,引入环境风险防范原则,健全公民环境权司法救济的渠道,以法律为依据处置和预防该类事件。
【关键词】环境;群体性事件;法律对策
【全文】
“群体性事件”是在2000年后频繁见之于媒体和政府文件中的“关键词”,与过去的“群众闹事”、“群众性治安事件”、“紧急治安事件”等用语涵义不同,但其概念目前在学术界尚无定论。其中比较有代表性及权威性的观点,即予以公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中提及的概念是:群体性事件指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众多人员参与的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1]群体性事件的形成可由多种原因引发,如农村征地、城市拆迁、国企改制、基层选举、公民维权、腐败现象、安全事故等。环境群体性事件即指因环境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一、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描述
当前群体性事件普遍具有引发的突然性,情况的复杂性,经济利益的主导性,起因的一定程度的合理性,矛盾可能演变为对抗性,处置的艰巨性等主要特点。环境群体性事件由环境问题引发,除了具有群体性事件的以上普遍性特征外还具有其自身的规律性。
(一)发展形势严峻
在逐年增多的群体性事件中,环境群体性事件呈显著上升的趋势,并将进入高发期。根据统计,环境污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2005年,全国发生环境污染纠纷五万起,对抗程度明显高于其他群体性事件。[2]而松花江污染事件后,我国平均每两日发生一起水污染事故,环境污染以及环境公平问题日益凸现,以此为诱因的相关群体性事件也随之进入高发期。
(二)预警相对较容易
环境群体性事件,除针对突发环境事故外一般有较长的酝酿及持续过程,且与环境污染的影响强度呈正相关,因此对该类事件的指向对象、危害性、规模等具有一定的可预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