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业水权流转法律制度之于农业节水的意义
农业水权流转行为的规范化、长期化离不开农业水权流转法律制度,包括农业水权内部流转制度和农业水权转让补偿制度。农业水权流转法律制度的设置与执行可有效规范、调整农业水权流转行为,促进农业节水的实现。具体而言,我国农业水权流转法律制度之于农业节水具有以下三方面意义。
首先,弥补农业水权初始分配中的“政府失灵”,提高农业水资源配置效率。在农业水权初始分配环节,农业用水额由政府运用行政管理手段即农业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分配到农户手中,但此举并非一劳永逸。当农作物需求、水资源状况、农户用水行为等因素变化时,最初的用水定额需要加以调整,而此时如若单纯依靠行政手段不仅成本过高且效果不佳。通过立法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农业水权内部流转制度,可在农业水权内部流转环节弥补农业水权初始分配中的“政府失灵”。在农业水权内部流转市场中,流转中的价格信号比水资源管理机构更能提供有效的水资源分配信息,从而更有利于以较低成本提高农业水资源的配置效率。
其次,应对水权“农转非”中的“市场失灵”,增加农业节水资金来源。我国近十多年来水资源总量增加不大,工业、生活用水需求及所带来的污染却不断增加,农业用水呈现出逐渐被工业、生活用水挤占的趋势,这一方面直接造成农业水资源在量上的减少,另一方面加剧了农业水资源在质上的短缺。合理的水权“农转非”能够使单位水资源产生更高的总体效益,但水权“农转非”的市场非理性则侵害农户水权甚至威胁我国粮食安全。通过立法确立农业水权转让补偿制度,可在农业水权外部流转环节实现对“农转非”的一定制度约束,减少不必要的“农转非”现象,维护农业生产的基本用水需求和农户的农业水权,并为发展农业节水增加资金来源。
最后,调动农户和灌区水管部门节水积极性,提高农业节水实效。农业水权流转法律制度不仅能提高直接用水户即农户的节水积极性,也有利于调动灌区水管部门的节水积极性,进而提高农业节水实效。首先,农户是农业水权的最终享有者,提高农业水权的私有性并赋予其适度的可让渡性,使农户节约下来的水资源能通过流转制度有偿转让给其他农业或非农业用水主体,从而获得相应的经济收益,有利于提高农户的节水意识和节水积极性。其次,农业水价制度中的超额累进加价虽能提高农户节水积极性,但对灌区水管部门却起了反向激励作用,因为供水越多其收入越多,故其可能反而鼓励农户多用水。与之相比,根据农业水权流转制度,作为跨灌区或跨行业的农业水权流转的最终交易主体,灌区水管部门可按一定比例从农业水权转让收益中分成,这有利于其提高节水积极性,进而督促其管理范围内的农户节水。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