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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水权流转法律制度探析

  
  农业水权属于水资源使用权,是农业生产者为了农业生产而取用水资源的权利,由权利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构成:首先,农业水权是农业生产者即农户所享有的一种权利,农户即为农业水权的主体。其次,农业水权的客体是人工灌溉水资源。用于农业生产的水资源主要有两大来源,即天然降水和人工灌溉水资源,前者是指直接利用的狭义天然降水,后者是指通过一定的取水工程而获得的用于农田灌溉的水资源,包括运用集雨工程收集的天然降水。明确农业水权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水资源在农业生产领域的配置和使用效率,只有能为人力所支配的水资源才有助于此目的之实现,故而也只有人工灌溉水资源才能成为农业水权的客体。最后,就内容而言,农业水权包括权利和义务两方面:一是农业水权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取水权和用水权两方面,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二是农业水权主体所承担的义务,即支付相应对价、按规定使用和保护环境等义务。
  
  所谓农业水权流转,是农业水权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通过市场机制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让,其实质是农业水权在初始分配基础上的二次分配。农业水权的初始分配是水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阶段,农业水权的二次分配则是水资源的使用权在不同主体间流转的阶段,发生在农业水资源的第三级市场中。[3]前者以确保社会公平和实现国家对水资源的管理权为目标,主要通过行政手段来实现;后者则以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为目标,其中的政府管理失灵现象难以避免,因而需要积极引入市场交易机制,在清晰界定农业水权的基础上,通过农业水资源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转,提高农业水资源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
  
  根据流转后的水资源是否仍用于农业生产,可以将农业水权流转分为两大类,其一是农业水权的内部流转,流转后的水资源仍然用于农业生产;其二是农业水权的外部流转,即所谓“农转非”或跨行业流转,流转后的水资源不再用于农业生产。水权“农转非”具体包括两种情形:采用有偿转让方式将农业用水转为工业和生活用水;通过政府购买或给予必要补偿方式将农业用水转为生态等公益用水。[4]两类农业水权流转各有特点,需设置不同的法律制度加以规范和调整。
  
  二、农业水权流转法律制度:内部流转制度和转让补偿制度
  
  法律制度实际上是由一组法律规则在某种共同目的下、以一定的原则为指导形成的有机集合体,是法律调整主体某类行为的基本单元。一个完整的法律制度应当包括权利、义务和责任三要素,并通过对主体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义务的设置以及责任的强制,最终实现法律制度设计的目标。农业水权流转法律制度亦然,它是以保障和实现农业水权流转为目的、以平等和自愿等原则为指导所形成的一组法律规则的有机集合体,是法律调整特定主体间农业水权转让行为的基本单元,具有强制性、规范性、运行目的性。科学合理的农业水权流转法律制度有利于农业水权的高效、规范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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