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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水权流转法律制度探析

农业水权流转法律制度探析


Analysis of the Legal System on the Circulation of Agricultural Water Rights


成红;徐颖


【摘要】作为农业节水的应对之策,农业节水市场机制的引入应以农业水权流转法律制度为保障,以弥补农业水权初始分配中的“政府失灵”,应对水权“农转非”中的“市场失灵”,调动农户和灌区水管部门节水积极性,提高农业节水实效。农业水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完善应从农业水权内部流转制度和转让补偿制度两方面入手,明确农业水权内部流转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农户,农业水权转让补偿法律关系的形式主体为灌区水管部门或水权贸易公司;明确农业水权流转法律关系的内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权利义务构成;完善农业水权转让补偿方式及补偿费的构成;强化农业水权转让补偿的监督管理。

【关键词】农业节水;农业水权;内部流转;转让补偿;法律制度
【全文】
  发展农业节水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1]我国提出并实践农业节水已有较长一段时间,虽然在农业节水技术的研究应用、灌区的节水改造、农业水资源的强化管理等方面卓有成效,但仍存在农业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灌区和农户节水积极性不高、农业用水短缺与浪费并存等问题,而这主要和传统的单一政府主导型农业节水发展模式有关。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针对农业节水需求,目前学术界已就农业水资源二次分配环节的市场交易机制引入达成共识,即通过建立健全农业水权流转机制,提高农业水资源的配置效率以及各主体的节水积极性。而农业水权的正常、高效和规范流转又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
  
  一、农业水权流转:农业水权的二次分配
  
  水资源具有财产属性,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私人财产,兼具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属性,是准公共物品:一方面,水资源具有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作为公共物品,其上附着了一些代表公共利益的生态环境功能,具有社会公共价值;但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又使其为了排除他人的占有和使用不得不付出较高成本。另一方面,水资源具有稀缺性和易耗性,其不同的使用功能之间存在私人物品的竞争性。
  
  农业水权是农业水资源产权的简称。水资源作为农业生产资料之一,适用经济学上的产权理论。广义的农业水权应当指与农业水资源有关的一系列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而水资源的战略性、公共性、多功能性以及我国的社会制度等因素决定了我国水资源权属的社会公有性,[2]《水法》就明确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因此,本文所探讨的农业水权仅指农业水资源使用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农业水资源使用权的界定,有助于确保农业水资源产权的排他性和可让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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