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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新说

  
  国家政治社会早期形式是一种部落联盟,在以某个部落为主的多个部落组成联盟之后,早期的国家开始出现。国家机器形成的初期,国家对全体社会成员的管理是通过部落和部落内部的氏族管理所进行的。个人或家庭的事务只在家族、氏族内部进行处理,还不能上升成为部落、联盟层面上的问题。到了封建时代,国王通过层层分封,建立起在一个国家主权下的层层封建制,以实现对国家的完整统治,正是这种封建治理,使得国家最高统治机构与社会底层民众之间有了封建制的层层阻隔。

  
  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标志,资产阶级被认为是这场革命的代表和推动者,但这场革命的根本原因并非是因为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产阶级力量的壮大,而是因为国家机器在经历了封建时代的发展以后已经成熟和完善,它对全社会已经具有了直接控制的能力。国家力量的扩张,已经能够穿透封建屏障直接达到社会底层的民众。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完成了一场深刻的历史变革,它使法国社会由国家旧的等级制的封建统治方式过渡到了国家对全社会的直接管理,即中央集权式管理,也使得法国自此完全进入近代国家时期。

  
  在新的治理模式下,国家在抛弃了原有的封建统治手段之后,必须采取新的治理方式,因此,当国家直接面对全社会个体时,除了建立起一套行政管理体系之外,法治就成为了近代国家的必然选择,编纂法典成为国家治理社会的新手段,统一的司法制度和成文法典就成为联系国家与公民关系、保持国家长治久安的最佳工具。《法国民法典》正是在这种政治需要的情况下产生的。

  
  7、《法国民法典》的“资产阶级性”

  
  1789年法国大革命运动与法国资产阶级力量的生长壮大发生了历史的重合,资产阶级参与了这场革命,被认为是这场革命的领导者,因而在这场革命中产生的民法典自然会带有资产阶级的色彩。但这种政治运动并非法国历史所独有,资产阶级的生长壮大也不是这种革命运动的根本原因,与其说《法国民法典》反映了资产阶级的要求,还不如说更多的是体现了国家对社会控制力量的增强。

  
  无论是1791年宪法议会的法令废除长子特权,承认子女在继承上的完全平等,还是在1792年的法律中创行了国家民事身份登记制度和强行的民法婚姻制度,将亲权的行使限制在未成年时期,并将成年年龄降低到二十一岁,这些新的规定,均反映了国家直接干预社会的能力的增强,反映了国家控制社会能力的延伸,与资产阶级性没有必然的关系。

  
  8、相同的社会形态是法国民法继承罗马法的根本原因

  
  人类各民族的发展历程是不平衡的,从各民族各自的发展过程来看,走过的道路是相似的,但在时间上有先有后。有的民族较早进入某一文明阶段,有的民族较晚进入同一文明阶段,时间上的差异有的相差数百年甚至数千年。有的民族在进入一定文明阶段后就停滞不前,还有的民族从人类历史的进程中彻底消失。就某一文明阶段,有的民族经历了上千年的发展过程,而有的民族几乎是跳跃式的超越。当今世界,有的民族已进入信息时代,有的民族还处在农业社会,还有的民族是刚刚走出森林,才告别了原始部落的状态。

  
  十八世纪的法国和六世纪的罗马处于社会历史演变的同一个阶段。相同的政治基础和经济基础,决定了《法国民法典》是罗马法的再生,又决定了《法国民法典》在内容和结构上是对罗马法的完整继承。法国大革命之后,当封建体制被取消后,国家建立了新的政治体制,国家与乡村之间的多层屏障被清除,国家的管理意志要在全国范围内予以施行时,这时候就需要一部统一的法典,用法治的方式来代替原有的封建制管理方式。

  
  法国大革命后建立的新的政治体制早在二千多年前的罗马就已经出现。古代罗马,第六代国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统治时期,开始了罗马历史上的一场变革,他将罗马城区划分为四个行政区,在每个区设置一个征税官,专管税收征兵调查户口。这次改革,打破了原有的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社会的组织形式,形成了国家以行政区域划分的组织管理方式,罗马国家的统治向前迈出了一大步。《十二表法》的制定是罗马进入到真正意义上的国家政治社会的法律标志,罗马国家自此开始了直接对家庭和公民个人的管理和规范。正是在这种政治体制的要求下,罗马国家在经过长时期的积累后建立了一套成熟的私法制度。当这种政治体制在近代法国出现时,与这种政治体制相配套的私法制度就得到了复兴。

  
  经济基础方面,法国人与罗马人处于相同的生产形态即农业社会形态,私法所关注的对象决定了法典在内容上的一致性。在罗马国家繁荣时期,尽管商品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商品经济的成份在国家经济中的地位并没有取得支配性的作用,整体而言,罗马社会经济的主导力量仍是农业经济,罗马国家社会的形态始终还只是处于农业社会时代。十九世纪初的法国社会也是一个农业经济为主的时代。因为相同的社会经济基础,才使得法国人在认识民法时也同样把民法调整的对象限定为财产关系。

  
  相同的政治体制和相同的经济基础不但决定了罗马私法在近代法国的复兴,还决定了《法国民法典》在结构和内容上对罗马法的完整继承。

  
  9、《法国民法典》的体系性和抽象性

  
  学者批评《法国民法典》缺少逻辑性和体系性是不准确的。《法国民法典》采用了与《德国民法典》不同的体例结构,没有总则部分,但并不意谓着该法典缺少逻辑性和体系性。如果说《德国民法典》具有体系性和逻辑性的话,那是因其建立了物权法则和债权法则,以及建立了由物权法、债权法、家庭法和继承法组成的私法体系,并从不同的法则中抽象出了统一的规则才形成了其自身的逻辑和体系。如果我们回到《法国民法典》编纂的时代,从私法即是财产权法的角度看,在民事主体制度内容之外,“财产”以及与财产相近似的权利就应该作为法典设计的中心内容,当“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内容被除确定后,那么其它所有的与财产有关联的、可以被认为能够为主体带来财产的关系如婚姻财产、继承、赠与、买卖、租赁等关系自然就被确定为“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法国民法典》立足于财产关系,把所有的私法关系归集为财产关系后,将全部规则抽象概括为了两个部分,在编下有章,在章下分节,在节下分目,在目下设分目,区分明确,结构清晰,层层概括,逻辑相连,法典结构设计便呈现出了其自身的科学性、体系性和逻辑性。即使现在,如果我们认为私法的内容即是财产关系的内容的话,让我们来设计民法典,我们同样会认为将法典的内容区分为财产和取得财产的方法两大部分是最科学的设计,我们同样会认为继承、赠与、债务等关系均是取得财产的方法。因此说,《法国民法典》有其自身的科学性、抽象性,结构有清晰的逻辑区分。

  
  10、《德国民法典》的进步

  
  《德国民法典》是现代民法的代表。它对现代社会最大贡献之一是将债法从财产权法中独立出来,建立了一套独立的债权法则。在这部法典之前,有关权利交换的规则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但有关债的规则被设计为取得财产的方法,债法隐藏在财产权法当中。此前,商品经济虽有长足发展,但其所积蓄的能量还不足以催生出一部独立的服务于权利交换的法则。《德国民法典》为商品经济社会贡献了一套独立的法则,使债法成为民法体系中一个独立的部门。

  
  《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一样,具有完整的体系和清晰的结构,也具有特定的逻辑性,是人类法律文明发展历程中出现的两部伟大的民法典。前者总结了农业社会私法的精神,是农业经济的私法代表,后者把握了历史的发展方向,创造了现代民法的新体系,满足了商品经济社会对私法规则的需要。从该种意义上讲,《德国民法典》的先进性并非在于其体系的抽象性和逻辑性,其抽象性和逻辑性更多的只表现为立法技术上的进步,其伟大之处是对现代私法体系的建立,是私法由近代农业社会的财产权法迈入到现代商品社会权利调整法的标志。

  
  11、农业社会的私法特征

  
  罗马人以其哲学思维设计其私法体系,把所有的私法规则概括为人法和物法,因为在罗马人看来,世上的一切有形的东西,除自身以外,全都可以概括为物,就此决定了罗马私法编纂时,把所有的规则要么设计在人法中,要么设计在物法中。凡是与主体、亲属关系相关联的规则均放置在人法之中,凡是与财产相关联的规则均放置在物法中。这种设计代表了罗马人订立私法的技术水平,而这种立法技术来自于罗马人对世界万物的哲学总结。

  
  传统的民法典产生和形成于农业社会,在农业社会,对土地和财产的归属和保护是私法的主要内容。从罗马法开始,法典的设计主要是围绕着土地等财产关系。在《法学总论》中,把人身伤害的侵害行为设计在诉讼规则之中,侵害之诉被称为众多债的一种,而债法内容又被设计在财产法内容当中,债是财产取得的一种方法,所以,从那时起对人身权利的保护就被设计在财产法则之中,在整个财产关系中处于一种极不明显的地位。《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关于侵害之诉的设计安排,而且在扩张合同之债时忽视了非合同之债的规定,人身权在私法中的地位被进一步弱化,人身权法则便难以引起注意,在整个私法规则中几乎被掩盖了起来。

  
  《法国民法典》“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编中,法条主要内容均是围绕着土地关系而设计,说明土地是当时社会财富的集中代表,而社会生活中的继承和债的关系却被说成是“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说明债的关系在当时缺少独立的地位,债的关系依附于财产关系。这种认知,以及与这种认知相一致的法典设计,只有在农业社会才有可能出现,在法典的编排上把债与继承、侵权赔偿混合在一起,作为财产关系的附属内容。在独立之前,债权法则长期被作为取得财产的方法,同样居于从属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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