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规定买卖廉租住房”,这一表述明显不当,世人皆知,廉租房是用来租住的,而根本就不可能进行买卖。
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言外之意,可以公开、合法的从事营利性活动。除非该党员领导干部任职于国有企业,否则恐怕不能这样表述吧?
现实中,很多党员领导干部(甚至在上班时间)受邀参加各种名目的活动,进行所谓的演讲、报告,之后坦然笑纳数额不菲的“劳务费”,这算不算是某种形式的营利性活动呢?
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遗憾的是相应的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本身尚未建立健全。
何谓“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低消费就可以吗?医疗保健活动就可以吗?
只有傻瓜才会去“公款旅游”,现在早已升级为公务考察了。仅仅是措辞的变更,就足以使本准则无用武之地。
第四条,“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中,假如“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的话,那一定是弱智所为,“高明”的做法是,一切表面文章均做得滴水不漏、无懈可击,可是备选干部本身早已内定,只不过就是拉来几个“绿叶”陪太子读书罢了。
“拉票”属“非组织活动”(此种定性着实令人费解),被禁绝了。其实,拉票本身无所谓对错,只是拉票的方式可以区分为正当与否。
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其实,禁止谋利的对象又岂只是限于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呢?为老战友、老同学就可以非法谋利吗?
第六条,“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这些都是日常俗语,其实质就是超标准消费。具体表现也绝不限于准则所列示的五种情形。
第七条,“干预和插手”,措辞欠妥。因为有许多党员领导干部的本职工作就是管理市场经济活动,在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的时候,尽管可能大捞特捞,但是显然不适宜使用“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这一表述。
第八条,“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这其中的“劳民伤财和沽名钓誉”都是没有明确标准,进而无法实际认定的。
第九条,“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党委是否应该成为本准则的执行者?杀鸡是否用牛刀,这的确是一个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