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后有感
左明
【全文】
现将本人的学习心得,汇报如下:
当下,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执政党的党员,其中有一部分是领导干部。这其中又有两类:1、党组织内部的专职领导干部;2、担任国家公职或在社会组织中任职的领导干部。作为普通国民而言,更关注的是第二类党员领导干部。
领导干部是国家权力或社会权力的行使者。所谓廉洁,就是正当化的行使国家权力或社会权力。所谓腐败,就是与廉洁相反,非正当化的行使国家权力或社会权力。其主要表现就是:公权私用、公权滥用。
自我利益,是人的本性,概莫能外。党员领导干部,并非特殊材料制成的,自然也具有自利的本性。腐败的发生遂具有必然性,除非有来自外部的制约力量加以阻止。且阻止的力量必须大于腐败的力量,方能奏效。党员领导干部所执掌的权力本身就是一种力量,职级越高,力量越大。通常情况下,腐败的力量与腐败者执掌权力的力量成正比。
廉洁,当然不能依赖自律,也包括所谓的自重、自省、自警和自励,而必须仰赖他律。
仅有准则,也还是远远不够的。假设这个世间只有一个或少数几个腐败者,那么惩治腐败是轻而易举的。怕就怕腐败已经成为共识、一以贯之、集体行动、彼此彼此,甚至临渊羡鱼、求之若渴。一旦腐败成为一种气候,要想改变就比登天还难。
如果一个社会的大多数人都没有腐败意愿,才可能形成一股反对腐败的洪流。遗憾的是,现实中有太多的尚未执掌权力的人渴求着执掌权力而腐败;有太多的执掌小权力的人渴求执掌大权力而愈加腐败。
权力型社会(即以权力为主导的社会),权力成为社会的主宰,权力凌驾于一切之上。必须把权力请下神坛,把公民权利复归宝座,让普通国民成为国家的主人,而使掌权者成为真正的仆人。当权力贬值的时候,还用担心腐败吗?
第一条,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当利益”这一类腐败中,具体列示禁止的六种行为,可谓挂一漏万、蜻蜓点水,远远不能涵盖千奇百怪的种种腐败丑行。我国的《
刑法》不可谓不发达,其中的具体罪名多达数百种,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当利益的腐败行为的具体表现,不要说六十种,就是六百种也绝对不在话下。也许众多的腐败分子在看了这六不准之后,一定会暗自窃喜,只有傻瓜才会那么没有智商,犯那些低级错误,现在的腐败手段早已升级换代了,道高只有一尺,而魔高早已愈丈。即使经过修改的本准则,也是大大的落伍了,被“先进的”腐败远远的甩在了身后。值得规则制定者深思呀!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之后的各条规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