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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水污染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

试论水污染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


On the Things of Remitting a Punishment in the Water Pollution Tort


陈原笑;施燕;苏倪


【摘要】环境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无疑对当事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而我国法律对环境侵权行为免责事由的规定相对混乱。因此,笔者借《水污染防治法》修订之季,从《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三个法律对免责事由的规定入手从三个层面对水污染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作一疏理。

【关键词】免责事由;水污染侵权行为;特别法优先
【全文】
  一、环境侵权行为免责事由概述
  
  免责事由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加害人民事责任的事实和理由。[1]从这一定义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就算符合侵权行为的各个构成要件,但只要其行为符合免责事由的规定,则加害人就可不承担或减轻承担民事责任。笔者认为,在环境侵权领域,免责事由的意义比在其他传统侵权行为领域的意义重大。这是因为环境侵权行为是一种新型侵权行为,其具有许多传统侵权行为所不具备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环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与传统侵权行为有很大的不同。而法律也针对这些特点进行了调整,使受害人得到救济的可能性增加大。
  
  而免责事由则不同,一旦加害行为符合免责事由,则加害人不承担或少承担民事责任,这对受害人利益的影响无疑是非常重大的。如果受害人克服重重困难,证明了其所受损害确实是由加害人造成的,但加害人的行为却是符合免责事由的,则受害人的辛苦努力就都付之东流了。因此,明确环境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不仅对行为人的行为可以起到规范作用,使其明确自己的行为是否可免责,从而对不可免责的行为加倍注意。而且对受害人也是一种保护,可以使其免于处于竹篮打水一场空的境地。
  
  在环境侵权领域,与人们生活最密切相关的无疑是水,水是生命之源。因此,笔者借此《水污染防治法》修订之季,对水污染防治领域中的免责事由进行探究,以期使人们明确水污染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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