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现在对于动物成为环境法律主体在法学界仍有很大的争议,但是“如果我们自己只关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那么我们不会真正的文明起来,真正重要的是人与所有生命的关系。”[21] 动物的环境法律主体地位必须立法确定下来,这样不仅可以更好的保护动物资源以及保护生物物种的延续和发展,而且也是人类消除人类中心主义法律观向生态中心主义法律观转变的开始。对于动物成为环境法律主体后的具体权利及其如何切实保护等问题,还应当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深化。
【作者简介】
陈叶兰,湖南邵阳人,湖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博士,主要从事环境资源法学理论和应用研究;许婷,青海民族学院法学系研究生,主攻法理学;陈昺寅,湖南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学系学生。
【注释】
边沁,时殷弘译.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349.
彼德·辛格,孟祥森、钱永祥译.动物解放,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75年初版序言,1999:8-9.
魏朋.法律人格——自然人、团体和动物,上海: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40.
佘正荣.生态智慧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121.
霍尔姆斯·罗尔斯顿,刘耳/叶平译.哲学走向荒野,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34-35.
Whiten,Andrew Boesch,Christophe.黑猩猩的文化,科学,2001,4
王壮凌.黑猩猩是你的亲戚,大自然探索,2002,4.
丁波、张亚平、Oliver A.Ryder.人与大猩猩、黑猩猩和猩猩亲缘关系的探讨,遗传学报,1999-6.
罗德里克·纳什著,杨通进译.大自然,山东:青岛出版社,1999:169. 达尔文.人类的自由,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103.
玛丽安·斯坦普·道金斯,蒋志刚译.眼见为实——寻找动物的意识,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53.
米歇尔·弗伊,殷士才、孙兆通译.社会生物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
段凡.论“动物不是物”的法理基础,河北法学,2005,23(3):135-137.
宋波.动物的法律主体地位研究,法制与社会,2007,7:728.
高利红.动物的法律地位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233-234.
王晓芬.动物保护思想:彼得辛格之“动物解放”伦理探讨,台湾师范大学,2000.
亚历山大·基斯著,张若思编译.国际环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9-10.
刘宁.关于动物保护的思考——兼论动物的法律上有限主体地位,辽宁:东北林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24.
蔡守秋.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528.
纳什,杨通进译.大自然的权利,山东:青岛出版社,1999: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