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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的环境法律主体资格探讨

  
  三、动物享有环境法律主体资格的法律实践
  
  将动物上升为法律主体的要求由来已久并早已付诸法律实践。1800年英国第一次提出防止虐待动物的立法——下议院议员提出关于禁止纵犬咬熊的法案,但是没有通过。到1822年以照顾饲主利益为由通过了“马丁法案”,该法案规定“无故”虐待某些为他人财产之家畜的行为是违法的。
  
  法国的将军J.D.De Grammont于1854年创立了动物保护协会,其目的也在于促进法国通过保护动物的法令。随后,爱尔兰、德国、奥地利、比利时、荷兰等国也纷纷成立了类似的协会。美国于1866年由H.Bergh在纽约创设了第一个反虐待动物的协会。1977年,英国“皇家防止虐待动物协会”召开“动物权会议”,这是首次完全以动物权为主题的正式会议,会后发表了《对抗物种歧视宣言》。[17] 同年美国的自然历史博物馆因为H.Spira领导的抗议运动而被迫停止对猫进行无意义的试验。
  
  1966年美国颁布了《动物福利法案》,法案主要涉及动物的交易、展览和医疗试验等内容。美国国会于1985年修改了该法案,直接确立了对待动物的四个要求并规定只允许在适当的情况下才能对动物使用麻醉剂、镇痛剂、镇静剂及无痛死亡术和同类的方法。同时美国还成立动物关怀与利用委员会,喂养科研动物的标准和报告、训练及内部审查制度也逐渐确立。
  
  1988年3月10日《奥地利民法典》修正案新增的第285a条规定:“动物不是物,它们受到特别法保护。”《德国民法典》第903条规定了“动物所有人在行使其权利时,应注意有关保护动物的特别规定。”德国1998年修订的《动物福利法》第1条规定的“本法的目的是,基于对伙伴动物的责任心,人类应保护生命和动物的福利。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引起动物疼痛,使其遭受痛苦或者伤害”。《瑞士民法典》在2002年12月4日的《继承法》编第482条下新增第4 款规定:“以死者名义给动物以赠与的,按相应的要求处分处理,以适合动物的方式照料该动物。”意大利政府曾制定一项关于家养动物的法律,该法规定了动物的“权利和义务”,承认它们的“生活权利”,要求所有的家犬必须在6个月内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身份证。奥地利2004年修订的《联邦动物保护法》第1条规定的“鉴于人类对作为伙伴动物的动物负有特殊的责任,本联邦法的目的是保护动物的生命和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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