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在发展,法律应该随着时代的脚步与时俱进。如果我们仍然被旧有的狭隘观念所束缚,必然会阻碍法学的进步、人类文明的发展,这样不利于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去更好的调整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法律需要创新、需要以其开发性去吸纳新的内容,这样才能担任新的历史使命。确定动物的环境法律主体地位的这种创新不仅仅是法律自身的改良,更是人类文明的发展。
(三)诉讼实践的需要
将动物上升为法律主体已经在法律诉讼中付诸实践。“普通法系国家在诉讼创设权利及权利主体方面,给我们带来了一个又一个活生生的例子,英国起草了‘动物权利法案’,瑞典批准了‘维护动
物权法’,对动物甚至规定了‘社会交往’等条款。而在美国甚至树林动物、文物皆成为诉讼主体。”[15] 美国在1973年制定的《濒危物种法》中规定任何人都可以针对物种的侵害提起诉讼;在1974-1979年间,美国还开展了以列举河流、沼泽、海岸、树木为名的诉讼。现在,美国各地都有为动物打官司的律师和为动物当律师的专业律师组织,纽约州、得州和密歇根州的律师协会还成立了专门研究动物权利的委员会。
事物是不断发展的,法律主体也不例外。奴隶、胎儿、法人等都是在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进程中逐渐获得法律主体地位的,这说明任何实体或生命成为法律主体是一个历史且伴随着未来的命题。而在实践中表明:人类现在已经完全拥有将动物上升为法律主体的实践能力,而现在问题的关键是我们如何抉择动物的环境法律主体地位。
(四)法律不应该制约道德的发展
法律的内质要求是法律必须是善良之法,其中就已经包含了道德的因素。但是“当法律中所包含的道德标准已经十分低下的,就有可能将道德的底线过于降低而制约道德的发展。也就是说,法律(而且是良法)一定要以一般人所能够达到的道德水平为标准,如果强人所难,法律即使创制了也难以实施和实现。”因此,“法律所内秉的道德要求,便通过法的这种功能对人们的道德观念施加影响,久而久之,社会中多数人的道德观念趋于同一,社会关系也会趋于稳定——但却是可怕的同一和稳定,因为人类在此过程中是以总体道德水平的下降为代价的。”[16] 所以,法律总是有遏制道德的趋势。因此,把动物确定为环境法律主体,将法律中所包含的道德要求确定在一个合适的位置上,这样法律才能够真正地起到保护环境、动物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