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动物与人有相似的感知和交流能力。
动物在心理感知和意识交流上与人类也存在着惊人的相似性。科学实验表明,海豚能发出某种特定的声音彼此交流,黑猩猩能够掌握手语等语言符号与人进行多种交流活动。达尔文早已经注意到“低等动物,像人一样,显然也感到遗憾和痛楚,懂得什么是幸福,什么是烦恼。”[11] 因为经神经系统、生物演化、行为模式三方面研究证实,动物会感受到包括疼痛、恐惧、焦虑、压力等痛苦。
3、动物具有文化和社会性
一直以来人们把人与动物区分开来的一个重要标准是:动物的行为源于本能,人的行为源于理性。但是根据牛津大学的道金斯研究院研究表明“我们所研究的不再是盲目依照本能、没有学习能力、不能适应环境变化的有机体。恰恰相反,所有事例都说明,即使外表与人类最不相同的动物,它们对世界的认识,高精度的分辨能力,互相学习的方式都和人类非常相似……”[12]
动物也具有社会性,因为在动物界中同类之间的交往就是必不可少的,社会行为是最为基本的行为方式。“对于许多动物来说,在自然界中划分觅食或安身之地,还需要遵循某种礼仪化的行为。”并且,“雌雄双方共同抚育后代——这是大部分鸟类、许多海生鱼类和某些昆虫及甲壳动物的习惯——并非简单的性行为,因为共享资源必须具备能互相辨认、协调行动和加强配偶间定期联系的一系列机制,这些机制使一对配偶成为一个完整的社会小单位。”[13]
二、赋予动物环境法律主体资格的必要性
(一)保护环境的需要
人们在追求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已牺牲环境为代价,对于环境长期的漠视使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如全球气候变暖、生物种类灭绝的速度加快。地球的生态平衡已经失衡,继续这样下去必然会影响到人类的生存。人们已经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开始重视保护环境并提倡“可持续发展”。但是最好的保护方法就是利用法律资源对动物进行最大的保护,所以,应该赋予动物环境法律主体的资格。动物一旦上升为法律主体,人类把自己视为自然主宰的观念会受到重新的审视,也会重新看待人和自然的关系,尊重动物的权利,与动物和谐共处。
(二)法律创新、开放性的需要
法律是主体在进行社会交往中的行为准则。传统的法律哲学、法律理念、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都是以封闭、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为指导思想,为人自身的利益服务。虽然随着法律的发展,个人本位逐渐被社会本位所取代,但是无论是个人本位观还是社会本位观都未能跳出“人类中心主义”的牢笼。“如果说人类起初构建以权利为核心的法律是为人类自己的私利服务的,那么跳出“人类中心主义”笼篱的法律应该为整个包括动物的自然世界服务。”[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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