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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的环境法律主体资格探讨

  
  2、T·里根(T.Regan)的权利主义动物主体论
  
  T·里根是权利论的代表人物,他认为不论是古典的还是现代的功利主义都因为采取计算功利总量的总和观而犯了根本错误,而“他以人都具有内在道德价值为基石,认为这种价值应平等地延伸到罪犯、老人和智力缺陷者等任何人的范围内,而不应因才能、智力、性格或贫富的差异而有别。多数一岁以上的哺乳动物都有这些能力是合理的。因此,一致性原则要求我们承认动物的固有价值。是否是生命的主体,是判断有无固有价值的基准,因此应给予所有这样算得上一种生命主体的动物以同等的道德地位。赋予了它们一种道德权利,这种权利决定了我们不能把动物仅仅当作促进我们的福利的工具来对待,就像我们不能以这种方式来对待其他人那样。”[3]
  
  3、H·罗尔斯顿(H.Rolston)的整体主义动物主体论
  
  H·罗尔斯顿的整体主义动物主体论在一定程度上是利奥博德大地伦理学的继续。他认为“旧环境伦理学仅仅强调一个物种的福利;新伦理学必须专注构成地球进化着的几百万物种的福利。”[4] 而环境伦理学就是一种不是人类中心主义的新伦理学。并且罗尔斯顿赞同达尔文的道德进化的主张并引述达尔文的观点论述道:“达尔文的思想常常是比对他的理论进行诠释的人所说的要丰富。在《人类的世系》中,他追求了人类最高贵的属性——道德意识——的自然史。他说道:‘人的道德标准是向越来越高的水平发展的。’最初,人们都各自关注自己的利益。良知的增长是人的‘社会性本能和同情心’的对象不断扩展到更广的范围,扩展到所以种族的人,扩展到低能者、伤残者及社会上其他无用的成员;最终扩展到比他低级的动物……’”。[5] 罗尔斯顿还进一步主张将所有的生态系统都作为道德关怀的对象,因此可以使“我们把伦理学、科学和人类利益混在一起而置于我们逻辑的控制之下。”[6]
  
  (二)生态学理论依据
  
  生态中心主义支持赋予动物的法律主体地位也有其理论依据:
  
  1、动物与人有生物学联系性
  
  “多年来科学家们一直在考察黑猩猩与人类的相似之处,但在过去10年中研究人员认定,这些相似之处比任何人当初所了解的要深刻的多。”[7] 因为研究表明,“人类的DNA与黑猩猩的DNA有98%以上完全相同”,[8] “人和大猩猩在酪氨酸酶基因氨基酸水平上没有差异。”[9] 根据分子生物学的研究结果表明大猩猩和黑猩猩与人类有共同的祖先,它们在许多性状上是一致的。正如纳什所说:“虽然大猩猩不能像人那样思考,爱因斯坦高质量的思想与一个普通人的思想不可同日而语,但前一差别(指人与大猩猩的智力差别)对权利分配的影响并不大于后一差别(指爱因斯坦与普通人的智力差别)。”[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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