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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的环境法律主体资格探讨

动物的环境法律主体资格探讨


On the corpus qualifications of the environmental law of the animals


陈叶兰;许婷;陈昺寅


【摘要】关于动物的法律地位问题,法学界一直存在热烈的讨论。动物作为生命物质的表现形式之一,也有其生存、发展的权利。要加强对动物的法律保护,有必要突破传统的法律思维定式,进而确立动物法律主体地位。本文论述了动物具有环境法律主体资格的理论依据、必要性和立法实践,以及对动物环境法律主体资格的立法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动物;动物法律地位;环境法律主体;主体资格
【全文】
  以“主客二分法”的哲学理论为依据的传统法学理论定义“动物不是权利主体”,这一命题曾对人们在改造世界的过程中起到过积极的作用。但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环境问题的日趋严重、生物物种惊人的灭绝速度、人类不断地遭受来自动物疾病的痛苦……人们逐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因而保护动物的呼声日渐高涨。动物的权利问题成为一些生态学家和法学家的关注焦点,他们提出了应给予动物权利主体地位——特别是环境法律主体资格的观点。
  
  一、动物具有环境法律主体资格的理论依据
  
  现在,环境问题已经严重威胁到人类的后续发展,许多伦理学家、生态学家、法学家等提出应该赋予动物的环境法律主体资格,这样能更有利于保护环境。而大多数法学家们在论述应该赋予动物以法律人格的时候,都采用以下理论作为其论证的基础。
  
  (一)法哲学理论依据
  
  1、P·辛格(P.Singer)的功利主义动物主体论
  
  P·辛格的动物主体主义观念是从功利主义的立场论述的,而利益平等考量与利益最大化是功利主义的两项基本原则。功利主义代表人物边沁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论述道:“或许有一天,动物可以取得原本属于它们、但只因为人的残暴之力而遭剥夺的权利。法国人已经发现,皮肤的黑并不构成理由,听任一个人陷身在施虐者的态意之下而无救济之途。有一天大家也许会了解,腿的数目、皮肤是否长毛、或者脊椎骨的终结方式,也是同样不充分的理由,听任一个有感知的生物陷身同样的命运。其他还有什么原因可以划下这条不可逾越的界线?是理性?还是语言能力吗?可是与一个刚生下一天、一周、甚至一个月的婴儿比起来,一只成年的马或者狗都是这么更为理性、更可以沟通的动物。”[1] 辛格引用了边沁的论述来阐明自己的观点,并在《动物解放》一书中明确指出:“我认为我们目前对这些动物的态度是千年累积的偏见和歧视之结果。我认为,我们没有任何理由拒绝把我们的基本道德原则扩及动物——除非是为了保留因欺压他们而获得的私利。我要求你认知你对其他物种的态度是一种偏见,其可议程度不亚于种族偏见与性别歧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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