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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二、水资源的使用权
  
  水资源使用权是权利人对水资源所享有的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水资源使用权是水权的一种,水资源使用权源自水资源所有权。
  
  从第一部分看,水资源的使用权属于水资源所有权的一部分,而且是相当重要的部分,因为明确了所有权属于国家后,接下来就是使用权了。水权的“两权”可以分离,在某种程度上讲是必须分离的。只有分离了所有权和使用权,才能较大的发挥水资源的作用,从而保证水资源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但由于水资源的公共物品的属性,水资源使用权的使用权人在行使使用权时应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限制,不是无限制的使用权,例如受到公共利益、国家水资源总体规划等的限制。也有的学者讲水资源的三权分离,即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的分离,作者认为经营权属于经济学意义上的概念,从法律意义上只有使用权的概念,经营权属于使用权的一部分,属于使用权的分配的范畴,这一点必须明确。
  
  具体到我国,作者认为水资源使用权主要包括水资源的分配(包括初始分配、再次分配)、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取水管理等内容。
  
  (一)水资源的分配
  
  水资源的分配有两种主要分配方法:国家统一分配和市场分配。我认为我国的水资源分配中的初始分配应坚持国家统一分配为主,再次分配可辅之以市场分配,这一点我不赞同有些学者的市场分配为主的观点,理由如下:
  
  1、和土地一样,水资源是我国的最重要的稀缺资源,其重要性比土地更为重要,试问城市生活的单个人可以没有土地而生存,但没有水能生存吗?答案是显而易见的,我国实行的是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恐怕也应严格,因此在水资源初次分配时必须坚持国家统一分配;
  
  2、我国国情决定了,水资源的初始分配应坚持国家统一分配。我国人口众多,水资源严重匮乏、分布不均,这些实际情况要求国家特别是中央政府站在宏观的角度上分配全国水资源,为保证广大人民的利益进行分配而不是通过市场分配。
  
  3、在公共物品的分配上,市场大多数情况下是失灵的,市场经济并不总是具有效率的,例如最近的美国次贷所造成的金融市场危机就是明显的一个例子,关键时刻政府还得出手相助。
  
  水资源再次分配时可辅之以市场分配,在某些区域建立一些水资源交易市场进行试点,从流域的、局部的角度看可以通过市场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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