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我国环境审计立法之构想
通过对我国环境审计立法的重要性与可行性分析,笔者认为应尽快制定相关环境审计法律制度,并从以下四个方面提出立法建议:
(一)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补充立法
如前所述,目前我国已制定相关环境保护与审计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环境审计法律监督体系,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及环境审计的具体实施办法和评估标准,这使得我国在具体实施环境审计工作时经常遭遇无法可依之尴尬。在学界上部分学者提出应制定专门的环境
审计法,笔者对此不敢苟同,因为现有的
审计法相关立法精神完全可适用于环境审计立法,审计的部分内容也可适用于环境审计,且从立法成本来看,对现有法规进行补充完善要比专门立法来得更加实际、节约,也可避免出现立法、执法冲突。因此我国应该尽快在现有审计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对环境审计进行补充立法,这是在我国实施环境审计的根本保证。要加强环境审计立法,一方面要扩大环境审计权限,另一方面要建立可操作的环境审计工作细则,避免环境审计的片面性和局限性,使环境审计工作更加规范,如明确环境审计的具体实施办法和评价标准等。此外也相应在《
证券法》、《
公司法》中增加环境审计内容,如规定对上市公司项目审批及年审,须经过相关部门专项环境审计,出具有环境信息披露内容的审计报告等。14从而使得环境审计能在企业商事活动中依法得到具体落实。
(二)明确环境审计范围
通过环境审计立法明确环境审计范围,是环境审计工作有效开展及实施的法律保障。而现行
审计法主要是针对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该范围较为狭窄。笔者参考部分地方政府的环境审计作法倾向认为应在立法中明确相关审计部门除了对涉及财务的诸如环保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中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和评价外,还应对下列事项依法进行环境审计:1、对相应各级政府环境规划和政策、企业的环境会计政策、环保制度、计划是否充分、有效及遵循等情况作出评价或提出建议;对非环境政策和非环境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审计,并作出评价;评估拟议中的环境政策的影响,使新的环境政策或修改后的环境政策更具规范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2、对相关部门或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进行审计评价。3、对被审计单位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制度的情况,单位环境管理责任及工作绩效进行审计和评价,特别是对被审计单位的环境保护项目计划的管理和实施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鉴证。4、对环境负债进行审计评价。“环境负债”是指某项生产或交易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的潜在的、破坏性的后果,体现了环境责任和环境成本的量化。155、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