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部分地方政府相关政策的实施为环境审计立法作了前期铺垫
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不断出台各种环境保护的制度法规,一再要求加强环境执法力度,但在一些地区,避开环境保护法规大搞“首长工程”、“生态开发工程”的现象屡见不鲜,以牺牲环境换取眼前利益的行为禁而不止。有的地方环境治理出现“污染比治理快,破坏比保护快”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出现,与有的地方领导好大喜功,片面追求政绩,看重眼前利益无不相关。一些领导只看重经济利益,忽视环境保护,使环境恶化加剧。同时在以往的干部考核中,往往只看重经济增长指标,忽视了资源指标、环境指标的考查。这给一些以破坏环境为代价创造个人政绩的领导提供了方便之门,也使环境恶化的现象不能从根本上得到遏制。为此,部分地方政府开始下决心整治这种现象,推行环境审计制度,在考核其经济指标增长的同时,对生态环境保护状况进行审计考核,为生态环境添加一道“护身符”。如江西抚州资溪县在全国较早实行组织部门与环保部门合作,对领导干部任期内其辖区生态情况进行审计的制度,将审计结果与干部升迁挂钩,直接把生态环保责任审计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标尺”。 2004年资溪制定了《资溪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审计试行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全县各乡镇、林场党政主要负责人,县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对象;在乡镇换届干部考察和干部年度工作考核中,成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审计组;并在办法中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审计的具体项目。[9]大庆市最近也出台环境审计制度:在审计党政领导所出台的经济决策及其政绩时,将根据各县(市)区不同情况,对草原、林地、江河、空气等受污染状况进行审计,看决策、政绩是否对环境造成损害,那些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而出政绩的党政领导将受到监督和惩罚。[10]这些地方政府的领导干部环境审计制度的出台与实施对当地的环境保护起到较好的推动作用,其做法与经验可为环境审计立法借鉴与参照,并为环境审计立法工作投石探路。
(三)外国相关环境审计法律制度可资借鉴
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不断推动下,不少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始建立相关环境审计法律制度,并以此为依据对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进行环境审计。环境审计也成为当前世界大多数发达国家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以美国为例,70年代美国联邦政府制定超级基金计划(SUPERFUNDPROGRAM),对无主污染的土地进行环境审计和清理处理。进而在80年代制定的联邦《综合环境要求、赔偿和义务法案》等环境法律的支持下形成了房地产交易环境审计(或称污染现场环境审计,即在房地产交易之前进行房地产环境审计以确定其环境负债和污染治理方案及治理预算,由房地产主负责处理。) 11此外美国环境保护局(EPA)是联邦一级的权力机构,它鼓励各州各公司使用环境审计作为公司管理的工具。EPA赞同自愿的环境审计,并鼓励公司董事会主动参与审计。尽管如此,当从通常渠道获得的资料不足时,EPA保留进行全面的或部分的审计的权力。当公司有虚假行为时,就更加如此了。在联邦各州,EPA也提倡环境审计。一些州已按照EPA的要求付诸了行动,并对环境审计立了法。例如,马萨诸塞州就已经实施了有关限制有毒物质使用的环境
审计法。它是一种对进出物的进出渠道进行审计的法规,它能对损失、泄漏和主要的排放物进行跟踪。这种审计在促进新的、合理的生态技术方面是一个很好的办法。12根据欧盟的法律,德国企业普遍聘请外部专家,对环保措施及污染情况进行审计,并对审计结果颁发证书,予以公证。对联邦、州政府在环境保护上采取的措施和进行的投资,对于公、私机构利用政府预算实施的项目,由联邦审计院或联邦州审计院分别进行审计。从而促使有限的预算资金得到更好的利用,而且可以与环境保护的预防性原则相结合,提高了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的有效性和前瞻性。13这些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值得我国在进行环境审计立法时结合我国的国情予以参考与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