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环境审计立法能促使企业切实承担起环境保护责任
企业是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它一方面不断向社会提供产品,另一方面又不断地消耗各种原材料和产品,向周围环境排放废物,造成企业的外部不经济性后果。企业要长远发展,社会要可持续发展,就得要求企业在获得直接经济效益时,努力消除这种外部不经济性,使废物治理费用内部成本化,同时也使废物治理和环境保护的外在效益尽量转化为企业的内部效益。环境审计立法价值取向就是为了既能促使企业将企业发展与环境保护联系起来,更好地实现这种转化,并最大限度地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并最终实现个体效率与社会整体效率的统一;又能通过分析和评价企业采取的各项措施是否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即环境保护和治理的投入或投资对生产经营活动是否产生不利影响,这些不利影响有何表现,重视程度如何,以及应怎样改善,企业的环保活动是否取得了经济与环境的综合效益等对企业进行正确的引导,使得每一个企业都依法承担起应尽的环境保护责任,并使得企业们能真正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实现真正意义的公平竞争。
四、环境审计立法可行性分析
(一)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对环境审计立法起到引领作用
我国先后加入了一批保护资源和环境的一般性国际公约、协定和议定书。主要有:《国际捕鲸公约》、《联合国海洋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国际热带木材协定》等。这是衡量和评价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履行国际公约和议定书情况的依据。在国内法上,
宪法、《
环境保护法》、《
森林法》、《
渔业法》、《
水法》、《
矿产资源法》、《
水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如:《
水土保持工作条例》、《
森林法实施细则》、《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土地复垦规定》等均对政府及企事业单位承担环境保护之责提出具体要求,并为环境审计提供衡量评价的法律依据。已颁布的《
审计法》、《
审计法实施细则》、《中国独立审计准则》等法规则中涉及的审计基本原则、审计方式、程序等为顺利开展环境审计工作作了前期铺垫作用。故综上所述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对环境审计立法起到操作性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