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环境审计现状及立法缺失
在我国,环境审计概念的引入和理论研究的时间虽然不长,但各级政府对环境审计工作都非常重视并尝试对此进行组织建设及职能建设。政府审计组织中已经成立了专门从事环境审计的部门,使得我国环境审计工作有了组织基础,如国家审计署专门成立了农业、资源和环境司负责环境审计,各地方政府也建立了相应的机构。在一九九八年的中国政府机构改革中,审计署强化了环境审计的职能,设立了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司;审计署还设立了十八个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三十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审计机关也分别设立了从事环境审计的机构。近几年来,中国国家审计署组织开展了生态林业建设资金审计调查、排污费审计、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审计、退耕还林审计、城市排污费征收、解缴和分配、使用情况,以及重点地区水污染防治资金等环境审计项目,及时发现和促进纠正了环境保护资金使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并提出了有关完善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意见和建议,有力保障和促进了环境保护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充分发挥了效益,推动了中国的环境保护工作。[4]2008年7月11日我国审计署11日公布的2008年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提出,着力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资源环境审计模式,2012年初步建立起资源环境审计评价体系。[5]然而我们发现目前我国关于环境审计的规定主要是以政策的形式出现在人们面前,而在法律上基本上是一片空白。近二十年来,我国虽然颁布了一系列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但缺乏具体明确认可或规范环境审计工作的法规。而已颁布的《
审计法》、《
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国独立审计准则》等法规中,都没有环境审计的内容和具体实施办法,使环境审计实施缺少法律支撑,从而使得这项审计的权威性或多或少地受到争议。且审计机关目前所进行的环境审计涉及的领域仍局限于传统的针对环保资金使用情况方面的财务审计,这与当今国际环境审计的发展状况相比是远远落后了;审计对象狭窄仅局限于国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等,因此环境审计所发挥的作用并没有像人们所期待的那么大。环境审计工作需要有相关法律予以支持并作为坚强的后盾,如果环境审计法律法规不完备、不配套,则审计监督难以真正实现。因此,我们需要通过立法,完善法律体系,使审计组织在环境监督、管理方面有特定的审计权限,充分发挥审计的作用。另一方面,要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环境审计工作细则,使环境审计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方法等走向制度化,使环境审计的实务操作规范化,从而提高环境审计工作质量。